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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跟别人做生意欠了对方四十多万货款在法院起诉了法院受理是

我是来看评论的
对同一起案件,法院和公安局不可能同时受理。

我跟别人做生意欠了对方四十多万货款在法院起诉了法院受理是

2,合同纠纷可以报警吗

合同纠纷可以报警,但是因为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警方会安排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警方会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一、合同纠纷可以报警吗1、合同纠纷可以报警,但是因为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警方会安排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警方会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二、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下:1、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3、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4、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

合同纠纷可以报警吗

3,合同纠纷案件

起诉你可以提两个诉求,1,坚持房东履行合同,2,要赔偿,赔偿的费用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损失来定。一般是要赔付双倍违约金的。

合同纠纷案件

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大家入住小区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良好的物业管理、维护服务,因此很多小区物业都会与小区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合同具有约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一些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纠纷,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了解与物业管理合同有关的知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原告:李xx被告:a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aa花园18幢602房住户。2003年1月17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ss住宅管理合约》,约定由原告使用位于ss14幢楼下编号分别为1421、1425的两个摩托车车位,用以停放车牌号分别为粤xzx和粤xxx的两辆摩托车,每辆每月交纳30元费用,被告委托工商银行代收上述费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时30分,原告将粤xzx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1421的停车位上,至同月23日11时发现摩托车丢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辖区的 宏基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起诉认为,按原、被告双方的管理合约,被告负责ss住宅小区的管理事务,其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 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车辆的停放及停放的场地,内容包括安全防范 服务。因此,被告有法定的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并保障其安全。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行足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 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被告已在小区的4个出 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 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要点]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 原告摩托车是否在ss住宅小区内丢失,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2004年1月21日下午将其使用的粤t9f786号摩托车停放在第14幢楼下编号为 1421的停车位上,至同月23日11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遂通知小区值班保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的上述陈述与其在公安派出所报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 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应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即原告的粤t9f786号 摩托车在ss住宅小区内丢失的事实。其次,关于原、被告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及被告应否对原告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管理合约 对车辆的保管并无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保管合同,原告作为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 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而对车辆的管理属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小区内的车辆等财产负有合 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虽配有值班、巡逻的保安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对出入的车辆并无进行登记等较为有效的管理,未尽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对 原告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原告自身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此亦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此,原、被告双方责任各半,被告对此 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中的关键在于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车辆是否在小区内丢失的认定。以下对此分别分析,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特点及物业管理者保安责任的范围“物 业”一词的含义为“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这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而所 谓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 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 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ss住宅管理合约》,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成立了物业 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合约明确约定,被告的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 管理的范围包括车辆的停放及停放的场地,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服务。因此,被告对原告停放的车辆有进行管理并作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我们也不能凭 借这些约定和规定就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有保管的义务,而应该辩证地分析。首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保安职能被我国的相关行 政法规定位为“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本身并不能独立承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业主只能通过与物管企业约定更优质化的服务来增加 安全系数,而决不能将物业管理理想化成保险柜。其次,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 治的安全防范服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是保镖,只要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保管合 同则不同,它是对特定财产的监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较大的注意义务。再次,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业主交纳的保安费用与其要求换取的安全服务水平差距太大,显失公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微薄的保安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综 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但基于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有管理并作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被告对出 入的车辆并无进行登记等较为有效的管理,未尽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 等原则,由被告对原告丢失的车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

5,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调整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只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由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不存在什么条例可循。你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调整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公司作出调整的事实后才可以这样做),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纠纷案

那你只能自行调查对方的财产信息了。因为这并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并不会介入调查。如果你没有办法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法院也没有办法执行。此外,被告冒用他人身份证,你可以报警。如果公安机关抓到被告,应该可以查明他的真实身份,这样有利于你调查他的财产。如果公安机关不让你查看他的资料,可能需要委托律师。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多半没戏了,
可以起诉学校。学校的行为属于违约。 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看你们的合同如何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一般是你的实际损失,当然,你有一个你实际有多少损失的举证责任。 建议你收集证据,比如说合同、他们所发的广告宣传单或者是电视广告视频等。

7,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8,一个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

从我从业运输三十多年来,第一次遇上你所说的这起事儿。不过发生的这起被诈骗货物的案件还是存在着很多地方和环节方面的蹊跷之处的,首先,这台车辆的主人不知是否是你绝对信得过的主儿;要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事实是否是真实可信的;最终结果你和车主都同时上当受骗的整个过程是难以置信的。说实话,在当今物流,还是货运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操作过程都是将运输和货款的收取都是分别进行的。如果让承运方一并同时接受运输和货款的收取一起运作的话,不仅加大了承运人的风险,你自己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没有得到规避,反而是将其风险陷于无人可负的境地,你所发生的这起案件就明证。 假设,我们现在按照正常的操作模式来运作,当你有了买家后,价格已协商完毕,结算方式已经确定,事先派员到达交货地,等到货物运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有这起案子的发生?或者是你的收款人随车同行,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无这起案子的发生。车方只是承担运输责任即可。 不过,承运人对于这起受骗后所产生的结果,还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那么也应该负有赔偿责任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此案值较高的话,你应该亲自到实地考察,对受骗上当的情景进行调查,一是可以进一步证实车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可以为早日破案找到蛛丝马迹,和证据。 如果是你现在无所作为,想静候回应的话,也就只有按照你所述[的这起官司打到如此地步,也只有听天由命了,等到诈骗者捉拿归案后,才能够有所进展了。
1、个人认为法官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的行为应该属于交易惯例,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但是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交付货物时,应具有谨慎交付义务,即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收取货款,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2、本案原被告之间不是先刑后民的关系,被告与诈骗分子之间属于先刑后民的关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被告是没有法定义务将货款带回,但原被告间现在是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安全的送达托运人(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凭证),否则导致货物遗失、被盗等事情,责任就在被告,现在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将货物交付了原告指定的人,被告就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的损失就必须负责赔偿。与诈骗案件是否告破无关。
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这三种类型主要是由运输的主体决定的。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有没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1、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及其期限;2、在证明第一项内容后,企业不能仅以其与其他员工签订的3年期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来证明你也是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的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与你签订的合同,证明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个月试用期。3、单位在证明了与你签订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个月的情况,还应当举证证明你不合格。4、社保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交纳,不区分试用期或者非试用期;5、双倍工资是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1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白辰宇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公司收回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你放心,仲裁时公司肯定会拿出来的,否则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取双倍工资,他不是更吃亏了。但不管怎样,入职一个月后至前劳动合同时这段时间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4、这段时间就算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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