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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承包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吗

受理。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
企业内部承包有好多种,看你的合同怎样签订的才行。

企业内部承包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吗

2,承包劳动纠纷

可以看出,B是个人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讨薪,可以列B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至于工程未完成部分,追究责任还轮不到建筑工人承担。

承包劳动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如果因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注意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进一步分析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等。需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实践中往往因为资质问题造成多数都是违法分包,因而该分包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不过,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只要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既可以选择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也可以选择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4,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按实际情况,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6,项目部做原告公司做被告可以吗

建筑公司在对某个建设项目中标后,常常与下属的工程处或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实际交由项目部,而由项目部以公司名义完成,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但由于项目部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如果它与建筑公司之间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需要以项目部或工程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时,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项目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否独立做原告? 实际案例某建筑公司中标一楼盘工程建设项目之后,与自己的两个项目部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分别完成楼盘的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两个项目部分别就工程欠款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当时在否受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项目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的条件,没有依法成立,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其是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若因合同内容纠纷进行诉讼的,合同中一方的项目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律师分析对于以上两种意见,本律师比较同意后者,原因如下: 首先,项目部基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公司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由项目部负责承建某工程,公司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是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内部承包合同一方的项目部,不完全是建筑公司原来意义上的下属部门,它具有因建设某工程而临时设立的性质,会因该工程的峻工而消灭,所以一般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这类组织有自己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有组成人员出资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作为独立支配的财产,符合民事主体资格条件。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形式,起一种规范和公示作用。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用民法理论去进行法律分析,不能单纯以形式上的欠缺而轻易否定其主体资格。但项目部确实是没有营业执照,其又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法院受案审理后,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由项目部全体成员承担和享有。 最后,否定项目部或工程处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将背离立法初衷。法律的职责就是平等保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项目部或工程处作为公司内设机构,与公司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如果法院不受理,他们将处于告状无门的境地。建筑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自己的矛盾和纠纷;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只能调解,不能裁决;法院再不受理,纠纷将无法得到实际解决。 (紫/编制)
不可以

7,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工程转包最大的受害方是建设方。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加以说明,以维护建设方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工程转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施工;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们通常将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转包合同,将转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称为转包人,将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 二、建设方是工程转包的最大受害方 建设方通过招投标,把建设工程项目以合理的对价发包给了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但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建设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则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另外,转包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有的建设工程被层层倒手转包,经过层层扒皮,最终能够用在工程项目上的资金越转越少,实际施工人只能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有的实际施工人看到工程款太少,干下去也是赔本,索性中途停止施工。另外,工程转包增加了中间环节,必然增加工程项目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转包合同的识别方法 因为工程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转包合同总是藏在暗处。建设方如何发现建设工程转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收集书面的工程转包合同;2、了解承包方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在承包人单位备案;3、了解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4、工程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由承包单位签订,是否由承包单位付款;等等。 四、工程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转包合同应定性为无效合同。 五、建设方能否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 面对工程转包,建设方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工程转包的事实存在,并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建设方不是工程转包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方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并就工程质量和其他损失,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诉,应当以建设方作为原告,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 六、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 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对于建设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转包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就不能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如果工程施工一半,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施工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结算办法,承发包双方就要先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量、并经鉴定质量合格之后,才能找新的承包人进行续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再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旷日持久。虽然建设方可以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建设方必然要首先面对工期延误的事实。所以,建设方何时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就要等到施工完毕,工程验收合格以后,工程结算之前,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但是,要明确告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工程转包已经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追究,怎样追究责任,要看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态度而定。当务之急是,承包人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实际施工人要保证工程质量,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当然,如果实际施工人根本无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那么,就应当趁早提出转包合同无效,另找其他单位施工。 七、建设方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结算技巧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承包合同与转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差额,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不当得利。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参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法院判决案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1、停止施工;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文:杨磊徐西华律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专业律师
这个首先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属于什么样一个“转包”,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你说的建设方是这里的发包人,那么发包人在违法转包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鉴于你描述比较简单,请再进一步描述,以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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