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10 07: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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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吗
不是,还有其他组织,比如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自然人是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所以精神病人也是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但是它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然可以啊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一定是承担义务的,也可以享受权利啊,享受权利的话,当然不管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的在我国的话,一般法律关系主体有三类: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以,对人的话,只要是公民,就可以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婴儿,无行为能力人吧,但他可以继承遗产,不是有很多儿子告老子的案子吗?虽说是大人代理,但确实以这个婴儿的名义告的.如果他不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告吗?比如一8岁小孩去买铅笔了,你能说这个买卖关系无效么?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其他组织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你所说的久居深山的老林者也是自然人,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他的人身权也受法律保护,他故意伤害他人也受刑法调整。
3,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对吗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来说不应当有公民,公民是个政治性的概念,是宪法上的概念。《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指的就是自然人。国家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商行为中。但不是通常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我国民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为了解决合伙组织等没有法人资格,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独创的。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自然人,是相对应法人而言的,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普通人。自然人的概念要比人民的概念稍微广泛些,凡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都可以称为自然人。包括对社会主义持怀疑态度的人。法人和自然人是法律上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区分。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和自然人相并而称,作为同义语,但这两者具有较大的区别。新近的民事立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已经摈弃了“公民”这一公法概念,将同类私法主体抽象为自然人。
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民法通则》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可见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种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律主体是个学理上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
5,法律要素的构成及彼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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