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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内容还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内容还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大必备条款。除了以上五项内容外,还有: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4,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错了 那些是示范性条款 并不是强制性条款
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质量; 5履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6价款或报酬; 7违约责任; 8 解决争端的方法 约定条款: 双方约定 谢谢,满意请采纳。
1、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 2、货物数量和计量单位 3、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到货地点 5、接货单位、提货单位、交货期限 6、货物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7、货物价格及总价款 8、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
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

5,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需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需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严重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职业危害的告知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双方主体、标的、质量、数量、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7,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知识大全施工合同必备条款  篇一: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严重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职业危害的告知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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