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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案例

只好起诉对方了
律师,谢谢你!这两天听说我继母的那一半已经经过公证给了她的侄女。如果打官司的话,像这种情况我们获胜的概率有多少?谢谢!
根据现有法律,你和他都有继承权,所以你只能拿到房屋属于你的那部分,根据他的表现,你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权利是以房屋登记为准,就是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

房产纠纷案例

2,物权法关于离婚房产纠纷

请把情况和问题说清楚。如复杂不好表述,建议直接联系律师沟通。
1、物权法和婚姻法是不冲突的。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明确物权法定的具体规定,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物权法关于离婚房产纠纷

3,不动产物权基本案例求标准答案和法力分析

王某生前或小王欲出卖房屋,是否有权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有权王某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已登记为要件 由于王某向丁某交付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丁某未取得所有权 房子仍然是王某的 小王通过继承 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而物权法规定 基于政府征收决定 法院生效文书 继承 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老王死后 小王自然取得所有权 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杜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因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杜某成为了新的所有人 有权要求叶某板栗这是司法考试真题 当时是选择
王某和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杜某无权请求叶某搬离房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动产物权基本案例求标准答案和法力分析

4,物权法案例 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

肯定是乙能取得物权,因为乙的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且房屋已经过户给乙。至于甲,既没有付清房屋款项,又没有占有房屋,根本不可能取得物权(其实就算甲方付清价款,占有房屋,因为乙方办理了过户,取得了物权,该物权就是所有权,甲还是不能得到物权)。甲方可以起诉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违约,双倍赔偿甲方.乙方取得房屋.
你好!按照你的描述,甲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而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那么首先登记机关没有责任。由于甲的购房行为并未经过备案和预告登记,那么乙是无法得知该房屋属于一房多卖,而且乙的购房价格是高价,所以乙属于善意第三人。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至于甲,只能是拿着合同同开发商打官司去咯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物权法案例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所谓的“防范方法”,如果担心房屋受到转让或者损毁,诉前和诉中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交纳与房产价值相适应的担保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查封,避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6,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你爷爷把房子更改成你名字的行为,是一个赠予行为,而赠予行为是不可逆的,从房产证过户那一刻起,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完成后,你爷爷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与这赠予行为已经没有关系了,不论他有什么理由,都不能把房子拿回去了,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房子已经确确定定是你的房子了,你因为你爷爷的赠予而获得房屋的产权,这房子跟你爷爷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他是没有胜算的机会的。他否认赠予,法律上是不会承认的。民事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你们有他同意的证明,他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而他不可能有他当时否认的证明,因此法律是不会支持他的,
几年前父母出首付为我按揭了一间商铺,房产证是我的名字,贷款是由房租还的,现在家里其他人也想分到这间商铺且要告我,他们能赢吗 他们想分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你是物权所有人,他们怎么可能赢呢?
你们是私下成交的没有任何协议吧,没有体现价格和交付日等等的任何条款,理论上说已经更名为你的名下,就不可能在反悔了,没有什么胜算,只能说无理取闹了这一建议而已

7,房屋漏水物权纠纷问题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主要看你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的直接原因,如果不是无需赔偿。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贵港律师】http://www.lawtime.cn/guigang
你好!改建是必须要通过物业同意的,如果没有属于私自改建,所造成的财产纠纷你负有一定责任。如果对方房屋积水确系与你改建有关,那你只好准备打官司咯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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