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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借用合同

合同法明确排除了和身份有关的合同,所以,与人身有关的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应当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该给付涉及的内容是很多的,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补偿协议等等。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定性为妥。 借用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应当和民间借款合同相类似,应该是实践性合同。

什么是借用合同

2,民法上借他任一袋大米后还给他一袋新的这种行为属于借吗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总结:属于消费借贷行为
当然,不然你说怎么还
种类物上网实践合同,属于。
你打借条了吗
你好!属于,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大米是种类物,只要借之前的大米质量和之后归还时的大米质量相同就行。否则可能构成借贷合同违约。打字不易,采纳哦!

民法上借他任一袋大米后还给他一袋新的这种行为属于借吗

3,借款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它的调整范围是什么?借款合同与传统民法的借贷合同有无区别?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未作调整。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概念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还包括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4,1甲所受损害由谁承担原因2摩托车的损坏丙可向谁请求赔偿为

建议提问人把问题改通顺了 看了您的提问,先说丙是老师,又说是邮递员 或许您说的邮递员是丁 针对您的问题,很好来定论,首先毋庸置疑,学生甲第1次受伤学校应该付直接责任,因为学生是被学校的建筑物所伤到。而且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学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的损坏,丙可直接向乙提出索赔,因为丙是将摩托车借给了乙,在借用期间,出现的损坏问题当然由乙来承担。此后乙可以再向丁提出摩托车的损坏索赔。乙所受到的伤害可以向丁提出赔偿。丁损失的报纸也要向乙提出索赔。 可以通过交通警察来调解。 楼上所说 摩托车受损,丙没理由赔偿,乙受伤也不能赔偿是 显然不对的。法律讲究的是事实的经过,而不是说救人就可以免责任。2者是不一样的 而乙和丁发生的车祸问题都有过错,所以双方都要承担责任,也要对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甲所受伤害由学校赔偿。《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此原则,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民事责任。 2.摩托车的损坏,丙可以向乙求偿。乙丙之间是借用合同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3.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向甲请求赔偿。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甲收的伤由学校赔偿 因为整件事都是由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引起的 摩托车受损 丙没有理由要赔偿 因为他自己也有过失 乙也只是救人心切可以理解 乙所受的伤害也不能要赔偿 因为两车相撞双方都有责任

5,法律问题探讨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出借人将标的物,就是借的东西给了借用人,借用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是没有义务的(因为出借人出借标的物的行为在借用合同成立的同时完成)。故借用合同中的义务是借用人于到期后将出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借用合同无偿是因为如果有偿的话他就应该是是另一个有名合同叫:租赁合同。
当然有问题,借用是无偿合同没有错,但是它是单务合同,应该这样说,借用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才对。
借用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无偿一般是单方行为,并非双务行为。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6,借用法律关系中是否可能发生合同之债

借用法律关系中完全可能发生合同之债。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从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在一般情况下,出身人不负有义务。但若借用合同为诺成合同时,出借人有按约定将标的物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2、借用人的权利义务 如合同为诺成合同,借用人有请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权利。否则,借用人并不享有权利。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7,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借用合同人们

你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里有租赁合同,你说的借用合同应该归属租赁合同。具体规则从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至 第二百三十六条。参考法律: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可以签订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但是同样受合同法的保护。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你确定不是租赁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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