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是,民法各项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3 1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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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各项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
C
作为权利法学,权利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核心,民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由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影响,权利在民法体系中起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
2,古代罗马的法律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的核心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体现了自由、平等与正义的法则。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公法是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包括宗教祭祀、政务活动、公职人员权力与义务等;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的法律,调整自由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其中,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它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拥有自由权、财产权、选举权、诉讼权;它制约与消除父家长权、夫权等,保护婚姻自主权。
3,请问法条是三段论
你好。答案是: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即受到什么样的制裁(或处罚)
4,法理学 司考 法律规则 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行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5,想了解一下法律的核心和大概内容
既然是上学,我觉得大体介绍一下,还是以说说你们将学什么课程为主好,不用说太多空洞的话,没意义……我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嘿嘿……大学的法学课一般包含14门主干课程,法理学(一般大一上学期就上),法制史(大二或者大三),宪法(大二),经济法(大二),国际法(大三),刑法(大二全年),刑事诉讼法(大三),民法、商法(大二全年),另外还有行政法之类的。其中最重要也不大好学的是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角度来划分的话,刑法,行政法,立法法之类的都是公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之类的都是私法,环境保护法之类的是社会法。 但现实对法律体系的划分通常是按照部门法的不同来的,所以我把中国法律体系包括的部门说给你,这个也算是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根本大法,领导地位),2.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4.商法(其实我国目前是民商合一,呵呵。)5.经济法(经济法是公法哦,别弄错了,很多人以为它是私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不管什么类型的法律考上跑不了它,面试找工作都考,晕,呵呵。)9.诉讼法。上面的也是大体说下,你上了学就要上法理课,这些内容都是法理上的……顺便提醒你一句,法理很枯燥,但是很有用!!!把法的精神弄懂了,有法律思维才能做个合格的法律人!!另外,说实话,你的问题范围真的太广了,呵呵,我们研究生写论文都不会有你那么广的命题…… 没有5万字答不完你的问题。我只大体说下,民法最重要的部分是物权和债权部分,具体体现在物权取得和合同部分,刑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部分,不过考试经常会考到共同犯罪,呵呵。别的是你们以后学的课程,慢慢你就知道了,打字确实太累了……最后一个问题我就免了吧,那是专家才可以回答的,我一个小小的研究生可不敢妄评,呵呵,不过如果真的要说的话也不是一句两句说得清的,这个要在学习中慢慢了解,自己慢慢去发现才会明白的。呵呵,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哦……唉,打了那么多的字累死我了,55555.最后,不知道你是师弟还是师妹,希望你好好学习了,有法律的外衣还要有法律的精神,法律素养的提高很重要,平时多泡图书馆,努力!!
6,举例说明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7,法律要素的构成及彼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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