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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后怎么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后,可以选择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后怎么解除

2,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

法律分析: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

3,房产买卖合同解除要注意什么

房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约定解除有两种:第一,协议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依此条款解除合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买卖合同解除要注意什么

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问题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 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 的。

5,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

笔者试就经济损失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若合同对解除合同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明确的约定,可按该约定来确定损失。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受损方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损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为之做准备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解除合同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根据相关规定,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合同解除的,一般应免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此时所造成的损害是不需要赔偿的;若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在赔偿范围上应包括:订立合同时无过错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解除合同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种,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主张合同解除后导致的利益损失。这不仅是为了补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在于制裁违约方。具体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先手买房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此时即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令出卖人加倍赔偿,亦不足以防止出卖人因违约而获得巨大利益。只有对买受人进行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赔偿,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遏制恶意违约行为。

6,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结合《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指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房屋预售合同,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二、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指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开发商恶意违约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六、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如果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七、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八、其他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7,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常见的几种情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以上政策的出台,对于抑制房价上涨虽然不失为一剂猛药。但是,对于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则可能因不能按照预期贷款,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4月17日以来,我所律师已经接到了众多这样的咨询电话。那么因为政策变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常见以下几种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更解除合同;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是2007年12月北京市建委与北京市工商局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合同第四条第(三)中选择第(1)项的,因贷款不是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获得批准,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未受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提出解除合同。但如买受人是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款因贷款政策变更需提高至50%的,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如买受人是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因政策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批准的,也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四、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十四种形式: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十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希望能帮到你 望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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