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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1、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定标准规范2、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用语无歧义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一、客观解释的原则;二、统一解释原则;三、限制解释原则 ; 四、优先原则

如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2,如何制定合同条款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当然,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应该做到的是——多想些问题,想到的都要进行规范。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如何制定合同条款

3,合同条款应该如何订立

合同条款应该如何订立? 然而,如何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是件令购房者头疼的事情。因为,购房者虽然希望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不知到底该从哪下手;而开发商为了减少麻烦,却会尽力利用自己的经验与知识,把合同条款写得对其有利。 那么,购房者该如何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其内容,可分为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两大块。对开发商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房屋面积、质量、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物业管理、交房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等。本文就容易发生纠纷的几方面条款作详细说明: 面积条款:近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因面积总数而引起的纠纷已经有明确、规范的处理办法,但因公摊面积增大、户内面积减小,而面积增加值又在误差范围内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购房者最好就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与开发商明确协商好解决办法,如:公摊面积超过多少比例,购房者将对超出部分不予付款;户内面积缩小多少比例开发商要给予补偿,如何补偿等。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大小,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将售楼广告中或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尽量争取将自己看重的几项内容,如楼下的绿地、车位、宽带网入户、游泳池、儿童乐园等特别给予书面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肯将其写入条款时,就很可能不会提供这些内容。这时,消费者就应掂量一下,是否值得购买此房产了。

合同条款应该如何订立

4,如何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当然,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应该做到的是——多想些问题,想到的都要进行规范。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5,我国合同法是如何来规范格式合同的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认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定义有如下问题值得研究:  1.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在理解该定义时,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反复使用”是不能作为单独的特征存在的,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当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制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但“反复使用”只是其经济功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  2.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3.关于是否应强调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格式条款又称为附从条款,其原因在于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的这一特点使它与某些双方共同协商参与制订的格式条款不同,后一种合同虽然外观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但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仍然是一般合同而不是格式条款。(注:如1919年的《德国海上保险约款》就是由德国海上保险公司、海上贸易关系团体及保险契约者保护所协商制订的格式条款。)正是因为相对人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运用使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且也极易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因为消费者通常都是弱者,条款的制定人通常都是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制定对制定的一方来说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是不自由的。这就形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当然,对于相对人来说,虽然它们不具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但从法律上看,它们仍然应当享有是否接受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仍享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自由。所以格式条款的适用,也没有完全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但由于合同法使用的是格式条款的概念,而没有使用附合(附从)合同的概念,故格式条款没有必要强调附从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认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定义有如下问题值得研究:  1.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在理解该定义时,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反复使用”是不能作为单独的特征存在的,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当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制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但“反复使用”只是其经济功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  2.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3.关于是否应强调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格式条款又称为附从条款,其原因在于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的这一特点使它与某些双方共同协商参与制订的格式条款不同,后一种合同虽然外观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但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仍然是一般合同而不是格式条款。(注:如1919年的《德国海上保险约款》就是由德国海上保险公司、海上贸易关系团体及保险契约者保护所协商制订的格式条款。)正是因为相对人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运用使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且也极易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因为消费者通常都是弱者,条款的制定人通常都是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制定对制定的一方来说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是不自由的。这就形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当然,对于相对人来说,虽然它们不具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但从法律上看,它们仍然应当享有是否接受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仍享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自由。所以格式条款的适用,也没有完全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但由于合同法使用的是格式条款的概念,而没有使用附合(附从)合同的概念,故格式条款没有必要强调附从特征。
除了a。合同法只规范财产关系,离婚协议是由婚姻法调整

6,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条款急求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人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招标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首先,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可以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承包人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第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四、合理转移风险  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业主索赔处理比较方便。它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及时解决索赔问题,相反,承包人向业主索赔处理较为困难。或因工程索赔制度问题未普遍推广,承发包双方对索赔的认识都不够深刻,作为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外,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要求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努力促进索赔制度得到健康地开展,把开展索赔工作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7,什么是标准的合同条款

一、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及其特点 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 这类合同条款对于非拟定条款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往往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条款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二、 制定格式条款应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 (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 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有关内容 1、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四、重点打击的合同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重点查处以下几类合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九条:参考网址: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相关资讯 ·外贸基础:合同的数量条款·合同生效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外贸合同(中英文对照)·如何签订加入诚信通的合同协议?(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 (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特别约定的条款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包装条款等。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当然,我是律师,依据我办案的经验来说,除了以上主要条款以外,在缺乏诚信的当今社会,选择受理法院特别重要。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选择受理法院的办法:1、在合同约定受理法院,确定管辖地。因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争议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2、明确合同签订地。因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明确履行地。因为民诉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个是合同争议不能解决时的处理原则是:息争(平息争端)应该说平息争端,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和途径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第八条讲得很明白: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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