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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隶属关系

通俗点就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什么是隶属关系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b
B
b。
b、c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愿你不是为了让人替你做作业。
D
b,c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3,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都属于什么关系

选A这三种法律关系都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是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有具体的客体,标的等;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而民事是平权型;
即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具体如下: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式平权,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诉讼关系是一般,因此选B具体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都属于什么关系

4,什么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一楼说的很清楚喽

5,什么是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所谓的隶属关系是指在类目表中下位类一定要带有上位类的属性上位类一定能包含它所属的各级下位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属种关系.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隶属关系”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同时存在有两种法律规范而其中一种法律规范优越于另一种法律规范并且由优越的一方来规定对方的适用条件及效力范围.属人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一定人(或组织)的管辖,在内部行政中指对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管辖,行政管理学中通常称为“隶属关系”.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指行政上下级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是指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简单点理解就是受相关单位管辖或从属。

6,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吗两者之间有什么

从属关系上说,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法人;民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与自然人;(2)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签定劳动合同(雇主应办理招工手续),民事关系的形式是协商签定或约定劳务协议。(3)劳动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应服从用人主体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民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自主生产、劳动,另一方不予干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4)劳动关系的工资按劳分配、同工同筹原则;应当遵守最低工资的规定;民事关系采用等价有偿原则,不受最低工资限制。(5)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或依行标,负责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负责并注重劳动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民事关系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应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等事项,也可双方可平等协商;接受劳务方注重的只是劳动成果,不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6)劳动关系的法律师责任包括办理招工备案手续,负责建立雇工劳动档案,负责雇员的技能训练和职业培训,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民事关系则与档案问题无关,接受劳务方不必然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也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7)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民事关系受经济法、民法调整。在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以上所列内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的区别或特征就做出判断,否则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直接会影响正确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是平等协商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适用《民法通则》调整。但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而又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7,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窃以为,这是体现了下定义者不同的观点。问题在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或者说,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检察机关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持这种观点,这也是传统学术通说。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理应包括“检察院”。还有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或者是一种“特殊主体”。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应当秉持“当事人主义”,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相悖,破坏了民诉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平等原则,是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不当介入。此一观点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或者把它作为“特殊主体”处理(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和学术通说采“肯定说”),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有异议,希望检察机关不要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或至少淡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影响。法院机关工作人员持此观点较多。按照此种观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下定义,肯定不包括“检察院”。 以上纯属我个人见解,见笑。
答案为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核心是诉讼两个字,关键是看双方之间是否有诉讼权利与义务,A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诉讼并无关系。乍一看貌似是的,但诉讼后再委托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完全为诉讼关系所衍生的、为其服务的。可以这么说,但凡遇到这类问题,首先看是否有法院为主体,再分析法院与相对方是否有诉讼权利义务,显然D项才是符合的
答案是D……满意答案是值得商榷的A是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就是委托合同的内容,委托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B、C选项中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法律上的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选项中,法院和制定的鉴定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诸如鉴定人回避、鉴定人独立对鉴定结论负责等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因此答案是D要判断一种关系是否属于某种法律关系,就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受某种法律调整,即由此种法律所确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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