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运输合同,通过民法典能够收回欠我们的运费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24 08:29:37
本文目录一览
1,通过民法典能够收回欠我们的运费吗
你可以试着找上门去讨要,并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录音等,这样可以为以后打官司提供最有力的证据。可能需要通过起诉解决,没有合同没有欠条的情况下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发生了运输的事实以及运费的金额。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这句话对
这句话是正确的!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就是典型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在比如将房屋租给他人,也属于占有和所有权分离的一种形式。对的。承运人是基于承运合同对托运人的财产有权占有(债权上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事实,对于物管理控制的事实。希望能帮到你。。。
3,快递 法律
基于你所述情形,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可至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其根据规定进行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你和快递公司之间是存在快递运输合同的,如果他们没有正确履行他们应该做的,你就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违反这个合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当然首先是要通知让他们再努力找找什么的,找不到再让他们赔偿。 别人的快件不能扣留的,从道德上讲是不可以的,因为别人拿不到会很着急的;从法律上讲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或者盗窃罪,所以不可以这样子…… 和快递公司好好沟通,希望可以尽快找到你的快递~最好尽快联系快递公司,协商解决该问题。如果快递公司确实在货物审查、保管、运输过程中有存在较大过错或过失,则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此时可适用《物权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或《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予以追究。不属于自己的快递应当交还给快递公司,由其继续履行货物的保管、运输等义务。若你强行占有,则属违法。民法上可认定为不当得利,严重的话刑法上可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4,关于运输合同的一个问题
司机不赔偿旅客乙的损失.
1:司机在送甲去医院时,已经告知了其他旅客,乙没有表示异议;
2:民法中有紧急避险的规定,相比乙耽误火车来说,挽救甲的生命更重要!
3:试想司机先去送其他旅客而是甲死亡是什么后果?
4:如果乙的经济有困难,而甲因为及时抢救安全脱险,司机可以和乙一起去找甲协商解决!1,汽运公司应当向乙赔偿400元车票损失,因为在他们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汽运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且乘客受伤的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汽运公司无免责的理由,因此应赔偿乙损失。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以及相关违约救济的规定。
2,汽运公司的行为构成救助行为,可以向乘客甲要求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是《民通一件》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司机不用赔偿乙,司机与乙的运输合同是出去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司机的违约,不是司机的过错,乙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弥补损失。
5,运输合同和贸易中的买卖合同有什么不一样呢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而贸易中的买卖合作是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大陆法国家的买卖法大陆法体系各国把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各项要件,如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规则等,则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或民法其他部分的有关规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 国际贸易运输合同是买方或者卖方和船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通常购销合同中附带了运输的条件。而运输合同要符合买卖合同所带的条件
6,运输交通事故赔偿
(一)如果司机为你拉配件是一种双方约定的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的话,就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即不适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此,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提供一般的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雇佣合同是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中,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下实施劳动行为,雇员只要付出了劳动,雇主就应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在雇佣合同中,即使雇员自备一定的劳动工具,雇员的劳动行为仍是主要的。 帮工为司机帮忙拉配件的行为是一种运输合同外而基于帮工与司机之间关系的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司机应向帮工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司机为你拉配件是雇佣关系的话,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雇工有重大过失的,可以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
7,请问货物运输途中烧毁损失如何承担
李女士派出两名雇员办完购货手续后,与张先生一同对货物进行了点验装车,并随车押运。当车行至河南焦作附近时,车厢内突然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当地消防部门经现场勘验后认定起火原因不明。 律师评析: 一、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取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的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口头约定,口头约定同属合同签订的一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适用于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但缺点在于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李女士与张先生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火灾原因不明,损失如何承担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灭失的风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出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原则。法律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承运人免责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三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承运人如果要想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前述三种情形的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勘查结论为火灾不明,这显然对承运人是不利的,尚达不到承运人上述免责的条件要求。张先生如果不能证明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货主派人押运,车主能否免责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保管的风险自货物交承运人时起,承运人即应负起保管责任。也就是说货交承运人后,货物发生的毁坏、减少、甚至灭失,都要由承运人负责,除非有法定免责的事由。本案中,如果没有货主李女士派员随车这个情节,那么,判断起来就很容易。货物灭失的风险自然由车主张先生承担。但是,是否李女士派员随车,李女士作为托运人就因此被赋予了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方张先生就因而减轻或者免除了责任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既然法律规定,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对货物就有了保管责任,那么,不管托运人是否派人随车,这个责任还是要由承运人来承担。托运人派员随车押运,并不能成为承运人免责的事由。
文章TAG:
民法典 运输 运输合同 合同 民法典对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