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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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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相关问题

2,隐名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对于合同,如果没有当事人名称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当事人的名字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不成立就谈不上生效如果仅仅是没有合同名称的,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无名合同可以参考最接近的有名合同处理,或者根据总则处理

隐名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3,一份无名合同要怎样认定其性质

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有很多啊,一般有两个归责方式,其一是按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二是比照分则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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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无名合同要怎样认定其性质

4,无名合同的合同名称怎么定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者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双方合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的主题来确定合同名称。

5,无名合同的案由原则

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无名合同相结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确定,可采用结合原则即合同连接案由并列的方式确定。这是在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复合合同案由”原则。如技术持有人与他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时,又以技术为投资订立了联营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与联营合同的联立形式。依结合原则,可确定案由为“技术转让联营合同纠纷”。其优点在于维持了存在于无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独立性;结合并列的新的案由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对案件实体处理及适用何种法律上,起了引导作用。适用结合原则,并不排除无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独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但应注意对这些事项条款存在的关注,可以同时适用吸收原则一并处理。

6,民法相关问题

严格来说过丁出具的字据上说:“愿意代还三万元”,是不是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根据习惯和概然推定,这种情况应属于担保中的保证担保,从丁向乙出具的字条可以认定,此保证为一般保证,丁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丁明确表示“代甲偿还三万元”此为担保范围的约定,超出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是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只是针对三万。
属于担保中的保证,通常认为是一般保证,不负连带责任。提供担保的人,只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且被起诉,而且强制执行无果时才负责偿还债务。
属连带保证。因约定不明确,故承担无限责任。
这个属于保证。而且是保证中的一般保证,不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7,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该如何处理

一、什么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司法实践中对无名合同概况的了解,无名合同可以划分为4种类型:1、纯无名合同。其特点是,不仅法律未列举其名称,而且其内容部分与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均不同,且法律关系单一。如团体就餐合同、承办体育比赛合同、演出合同等。其合同内容完全由合同主体协商约定,在合法的情况下,一经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2、准无名合同。其特点是,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对其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实体处理规则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同时具备纯无名合同的全部特点。如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行政法规中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3、混合合同。其特点是,合同的构成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4、对向联立合同。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二、无名合同该如何处理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予以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1、首先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又因为无名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而在合同法总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2、如该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其适用的法律规则亦应不同。
根据税法,在税法上,发票是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如果没有写什么时候开具发票,一般认为应该根据付款金额来开具发票。实践中,主要还是看双方的力量对比。有时候,甲方一定要你先开发票,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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