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货币的案由,要求男方归还财物或赔款女方以什么案由起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3 06: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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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男方归还财物或赔款女方以什么案由起
如果有能证明存在金钱借贷,可以借贷为由要求还款如果是借用某物,则可以要求返还如果是用对方名字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能己方证明出资的,可以要求确认自己所有,或共同所有并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就行了,男方出轨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我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这事儿依据法律的话,是很明确的,难道还谈不拢,非要起诉吗?找个岁数大点的亲戚给做做工作不行?------如果要起诉,案由是继承纠纷,但在内容上要体现确认之诉,不要提起侵权之诉。也就是说依法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三个孩子的代位继承权,至于房子和补偿款如何分配的事情不要提。诉讼期间,可以要求开发商暂时不要支付补偿款,或者将该款提存到公证处。(通知过程须有影像资料等证据)------继承权确认后,关于分配问题,可以另行再起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要求返还财产。你只要给几个被告中的一个或几个寄封快递,书面要求返还财产,就不过诉讼时效了。一般的自诉案件有7种!是不是刑事的呢!!要是法院不受理的话那就可以选择报警的! 你是不是属于这7中之内呢!!要是不属于的话还要看性质怎么样了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不知你是民事还是刑事自诉
3,别人买我的家电没给钱四年了没欠条能要回来吗
一、概念释义 1、借条: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三、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四、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 基于“借别人钱就是欠别人钱”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钱时出具的却是欠条。若欠条明确了还款期限,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当然容易计算。 如因民间借贷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人认为应按最高法院有关欠条的诉讼时效批复处理,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满2年。首先看欠条期限,才能决定是否能赢,如果欠条期限已到,就能赢,欠条期限未到,法院不会支持。
4,法律案例解析
1. 孙某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故意。孙某用315元每吨的价钱跟李某买,卖每吨300元,已经是亏本买卖。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150元,也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 事 诉 状原告王兰,女,19**年*月*日生,汉族,***县人,住******被告李宾,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人,住******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事由: 2002年9月18号, 被告李宾无证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李宾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原告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元,并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四年三月月十五日附:1、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伤残等级鉴定书等证据*份;刑法270条,侵占罪。案例相关行为源自一份购销合同。按照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犯罪对象满足三种条件之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同款为李某根据合同应得。即使李某同意将每吨15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孙某,孙某依然代李某保管余下的3000元水泥款。在此假设李某同意追认孙某代收款项之行为。客体构成要件是两个:1. 占为己有。孙某自电话后关闭手机三个月导致李某无法找到,并将款项挥霍,已经事实上构成了占为己有,自行支配。2. 拒绝返还。此处案例事实未说明孙某是否明确拒绝返还。如果孙某以无钱为理由拒绝返还,则直接构成该要件。如果孙某提出愿意返还并支付3000元给李某,那么按照物权法对于金钱的相关规定,不能说李某拒绝返还。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到,法院也可根据孙某的藏匿行为认定李某通过藏匿的形式拒绝返还。然而必须注意到侵占罪是一项自诉罪,根据刑诉法172条之规定,不管案件审理到什么阶段,只要李某孙某达成协议,或者孙某主动向李某偿还3000元,则法院应当予以撤案处理。然后,主体对象不满足:170条规定数额需要“较大”。按照高法司法解释的5000元以上标准,3000元侵占款未达到犯罪标准。所以侵占罪应当不成立。刑法266条 诈骗罪定此罪的重点在于孙某是否通过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案中,受害人不是李某而是黄某。因为作为合同方,李某却未收到相关款项,李某依然有权向黄某收取相关款项。欺诈行为方面,虽然事实未明确,但是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一定向黄某表达过他有权代李某收款。通过第二天孙某向黄某索要款项,我们可以推论孙某从未授权李某代收3000元。错误认识以及处分方面,黄某确实因为孙某的表达而做出将款项交予孙某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推论黄某错误的认为孙某有权带李某收款。犯罪客体方面,根据最高法解释,诈骗罪起刑标准为3000元,本案所涉金额已经达到标准。因此,李某可因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应注意到,根据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两高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如果李某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要是司考题你就悲催了。
5,天津民事诉讼 急
你这个案子的胜率基本是100%。关键的问题是,即使你胜了,他有没有钱还了,如果他没钱,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没用。如果你确定他有钱,为了防止他把钱转移了,我建议你向法院申请对他的财产进行保全(就是冻结他的财产)。 具体回答如下: 一,走这个程序很简单,自己把写一份起诉状交到法院就行了(具体诉状,我下面写一份给你)。你到法院后随便问个人起诉状在哪交,他们会告诉你的。 二,强制执行也很简单,你拿到胜诉后的判决(注意判决要过生效期,就是判决拿到后对方15天之内不上诉就算生效了)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必须要有判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要胜诉)。至于我刚才给你说的财产保全,你自己决定要不要申请,保全费很便宜(你的情况才100块),关键是你要提供担保,担保额基本上是你要冻结别人财产的数额。至于财产保全程序也不难,只要你交保全费,提供担保,法院基本上就会对他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就是你交起诉状前)和正在起诉时的,你自己选择吧。 三,关于你起诉的情况是,你要到他的户口所在区去起诉他(原告就被告)。因为你说的意思应该是他在天津,如果他出去打工了并且在一个地方居住了1年以上,那你只能到他的经常居住地去告他了。 请注意: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就是你)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就是他)还钱!但要给对方适当的准备期限!一般是1到2个月。 要求还钱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还款期限从你最后一次向他要钱的时间来计算。可是你不用担心2年时效的问题,只要你知道他在哪里住,找到他,问他要,让他再给你重新打欠条,欠条最好写好日期(或是想办法证明你找他要过钱),这样时间就会重新计算,不管他还不还,这个时效就会因为你要过钱而一直延续! 币种一般是看交易习惯,没什么问题,法官会认定是人民币的(毕竟不是美元,人民币是一般通用货币嘛)。 下面是给你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地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 二、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日被告在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了相应的还款时间、逾期罚款或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具体有没有自己写,如果没约定利息,就不能找他要利息) 时至今日,以上借款已超过约定还款之日,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归还,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附: 一、 本诉状副本一份。(就是把起诉状复印一份) 二、 借条一张。 (复印件就行了,出庭时再给原件) 三、 证人证言一份。(其实有借条就行了,这个可以不用) 说清楚了吧,你这问题不复杂,唯一担心的就是他有没有钱还。 祝你好运!1、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受理刘某的起诉。因为《民诉法》规定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2、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刘某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起诉该电影院,主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起诉该电影院,主张损害赔偿。 一、只要有欠条,没有直系亲属签字也可以。如果你们没有其他与欠条相关的纠纷,你的胜率在95%以上(我向来不说100%)。二、你书写起诉状,附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欠条复印件起诉即可。三、判决生效后,你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四、一般以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域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中财会计毕业补考老师给了复习范围但是好多不会啊跪求好心人
这个得一步步来。1、企业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应记入销售费用。2、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通常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3、一般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都是不可转回的,只有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4、辞退福利计入的科目为管理费用。5、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6、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7、投资者缴纳的投资额大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应记入的账户是资本公积。8、现行资产负债表中,表内各项目分类与排列主要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9、期末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应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而“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视盈亏情况而定。所以,以上科目都是转入本年利润的科目。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常见经济活动有购买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的建造、外购存货出现盘亏或意外毁损、购买的商品用于内部消费或免税项目。11、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辞退福利。12、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报表。13、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14、年末结转后,“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本年利润的亏损。15、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特征:(1)所有者权益表现为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产生;(2)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需要归还给投资者,除非发生清算、减资或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归企业长期使用,不需偿还,也不能任意抽回;(3)所有者能按投资额大小或合同章程规定,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益和分担风险或亏损的责任;(4)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16、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制造费用。17、股本科目所登记的金额为股本面值乘以股份数。18、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19、常见的流动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预收账款、应付利息、短期借款、应交税费、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1、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围包括:(1)企业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2)企业发生的存入保证金;(3)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的资金。2、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能借记的科目有“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管理费用。3、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1)销售商品的价款;(2)增值税销项税额;(3)代购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4、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总额+本年利润总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期利润分配5、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6、营业利润构成元素: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营业外收入常见核算内容:(1)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2)罚款收入;(3)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4)应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5)教育附加费返还;(6)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非货币性收益;(7)企业合并损益。最后的最后,楼主,我花了好久才做完的,一定要采纳哈,有不懂的可以追问哦,o(∩_∩)o1,销售费用2,其他业务收入3,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4,应付职工薪酬5,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6,通常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7,资本公积8,流动性9,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收入类10,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改用于自建办公楼11,工资、奖金、补贴、职工福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12,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13,利润总额减所得税费用14,亏损15,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16,资产类17,问题不明确18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清单的天数)]19,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2,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管理费用3,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4,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是否有效
结算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三、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律达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思路探析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思路探析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思路探析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最高法院裁判摘要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思路探析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依据。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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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 货币 案由 要求 返还货币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