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9-06 0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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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合同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2,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其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不同的违约情况,就有不同的违约责任的,这些违约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法律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什么规定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等,对将来及时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了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责任,违约方仍应负法律责任。
4,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合同编规定了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金钱和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代替履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违约金等方面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请问民法中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按协议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7,公司法中对违约责任的界定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合同债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违约责任的形态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简称: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简称:不适当履行)两种。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含义很广,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
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8,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四川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4、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5、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审计结算完到质保期结束。监理工作: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包经营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督促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8、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送复检,必须随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预控措施;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7、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全套施工图纸壹套;2、施工承包合同(含各类合同,如供货、分包合同等);3、施工许可证;4、与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质监、安监);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设施。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复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费(1)监理服务费: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际总价包干。如果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委托人应增加延期监理补偿费。(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当本项目全部完工,支付到合同价的90%,剩余的10%在监理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并提交业主后15日支付。(3)在本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质量保修期后15天内,支付所扣的全部或部分质保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2)因业主设计更改延长了监理时间,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3)因其它非监理单位原因延长监理时间,增加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1)业主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2)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 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检查、监督和考核。委托人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予以奖罚,此奖罚金额总数为监理费总价的5%以内。第二条 转让和分包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业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第三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第四条 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委托人或代理业主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报人员不符,或无故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利不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委托合同。第五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六条 监理人如有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将从监理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第七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额度(现金或转帐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监理单位违约责任指的哪一块?想找监理公司的责任要有足够的证据,最好依据现场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总监的到场率做文章,如果是签证问题慎重,因为工地现场完全按照国家标准监理单位有一百个说词
9,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一、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二、相关规定:《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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