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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香港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哪些问题

与香港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下面四个问题: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三、被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亦受大陆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四、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执行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香港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哪些问题

2,我公司有一名香港户籍的员工请问与该香港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

与该香港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要为员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扩展资料《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有一名香港户籍的员工请问与该香港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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