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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74条与142条的区别

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是公司合并。转让主要财产时会适用此条规定。该条是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该条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74条与142条的区别

2,如何理解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权回购使用的金额就必须有合适的来源,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存续和运营。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公司回购情形除了用于奖励职工而进行的回购外,其余回购的情形都会伴随着股份的注销或者符合市场价值的转让,换言之都会实际的最后使得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所要求的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符合。而只有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公司必须进行部分(员工出资认购股份)甚至全部出资(员工免费获得股份)进行股权回购,也就是造成实际的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要解决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的问题,就必须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多出来的资金,而最符合多出来的资金这一概念的就是税后利润。换言之,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只有税后利润,是公司本期多出的可用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回购

如何理解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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