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有什么法律规范,关于设计方面的的法律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9 09:07:42
1,关于设计方面的的法律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有关设计变更的合同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什么管理办法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你好,每个建设工程都要对地下基础情况进行勘探,要请专业的勘察队伍,并就勘察设计情况签订合同,完成后提交勘察设计报告,支付相应费用,这个合同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公司一般有合同模本。
4,合同法规几种常见装修合同条款涉嫌违法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要看是什么内容,如果是对合同的补充或更详细的说明,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还是要签的。
5,装修合同的重点法律问题是哪些
重点问题
根据目前使用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一般包括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和参考材料等,一般工程总费用里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因此,签合同时应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增加水电改造的费用。
重点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
北京使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由该公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
重点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
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详细,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
重点3约定线路改造费用
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出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并附带画出水电改造的合理线路,尤其是隐蔽的电路改造,必须约定各类线的材质、规格和价格。
重点4设计图纸标注清楚
如果没有较详细的图纸,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如果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很容易有差距。因此,在签合同时,应把各种工程和造型图纸准备齐全,并做形状、尺寸、色差等详细描述。
重点5明确施工工艺
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工艺,是避免偷工减料的好方法。在合同中要对施工计划、工期、对所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采购时间以及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都作出明确规定。
专家支招
招防范合同漏洞
多年从事家装监理的专家告诉记者,个别家装公司故意少报装修预算,隐报或少报工程量,最终结算时才能发现费用严重超支。因此,在和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尽量细化装修的具体要求,明确装修的工期。
2、在合同中对家装公司单独设立的补充条款要认真检查,搞清补充条款的权利和义务。
3、在装修过程中,装修项目如有增减,一定要及时填写“工程变更单”,并列为合同附件写入装修合同书。
4、对装修时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型号都要有详细的规定,同时约定保修条款。
5、家装合同中要预留3%-5%的装修质量保证金。在交房后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掌握主动权。
6,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7,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三、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没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备案,现实中也没有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不过,由于《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建设工程合同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证明材料,但这不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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