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唐山城市 -1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 -1/发展、保护和改善事业-1。建设、改造、优美文明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绿化、河北省规定城市 绿化。
1、长春市 城市 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2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的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2绿化。第三条-2绿化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2绿化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2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2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2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2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倡导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护技术。
2、山东省 城市 绿化管理办法City-2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2绿化。县-2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2绿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2绿化的工作。城市 绿化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将-2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2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捐建、认养、植树等方式参与-2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并按有关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和苗木冠名权。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对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损害。对在-2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政-2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城市总体规划。
3、长春市 城市 绿化 管理条例(2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2绿化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2绿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2)生产绿地:为城市 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花坛、草坛等苗圃;(3)防护绿地:-2/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4、徐州市 城市 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 -1/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2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作-2绿化。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市 绿化。第四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 绿化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城市 绿化实行市、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的义务。
5、乌鲁木齐市 城市 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管理绿化,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和林地,包括下列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游园、街道花坛、道路、广场等公共绿地。(二)苗圃、花坛、果园和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
(四)单位承包林地的建设和管理。(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第三条本市工作绿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和区(县)绿化委,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地区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市园林管理处主管全市公共绿地和城区绿化植树工作,乌鲁木齐县和垦区局负责乡镇、农场的植树工作绿化。
6、 城市 绿化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城市-1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杭州城市-1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市-2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管理工作-2绿化;各区行政管理部门-2 绿化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认建树木和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为职工办事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区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实、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义务植树的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市绿化办统一印制。
7、唐山市 城市 绿化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2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加强-2绿化。根据国务院“城市 绿化规定”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2绿化我们应坚持合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作-2绿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作-2绿化,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作,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2 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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