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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1.效力待定2.余某的父亲可以不追认合同。3.归余某家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2,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为阐释《民法典》新规则蕴含的新精神、新知识,增强对《民法典》体系化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 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全国法院案例通讯编辑共同组织法官,立足司法实践,对适用或参照《民法典》新规则的精神及原理裁判的案例进行了研判,选取其中对于精准理解、统一适用《民法典》具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规则为基本依据撰写案例分析,从司法实务视角重点解析《民法典》新规则的价值功能、基本法理、适用规则、适用难点、新旧法衔接处理等内容,编著了《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以期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法律依据:《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第一条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与当代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第二条 《民法典》的价值引领与微信集赞行为的效力认定——蔡某勤诉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第三条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大棚房”合同纠纷中隐藏行为的适用——高某诉某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3,民法案例分析

李某知道真相后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已过,因为财产损失的时效保护期是两年

民法案例分析

4,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案例分析案情介绍案例一: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案情介绍案例二: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可以选择甲公司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乙公司采购电脑200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披露甲公司,并公司因此可以,选择甲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定金条款的时候应当甲公司报告,征得甲公司的同意3.甲公司多收的五台电脑应当及时通知丙公司。发货人员发货,误将200台发成205台。4.应当由肇事车主和丙公司承担该风险责任。乙公司在与丙公司订立购买合同时,未就风险作出明确的约定。5.丙公司要乙公司支付货款,不得再次变更甲公司支付货款。
选修合同法作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楼上说的不完全正确B公司同意A公司延期履行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那么B公司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要看这个延期履行约定的具体履行时间。假如这个期限已过,B公司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债权,而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解除A公司的赠与。因为解除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的行为实质上威胁到了债权的实现。比如:现在A公司有流动资金1个亿,那么即使它把1千万的股份赠与另一公司也并不影响其对B公司的清偿能力,在此情况下B公司就不能行使解除权。所以B公司应该首先调查A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其清偿能力充分,则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债务,如果其清偿能力不足,则提起解除权诉讼。
享有解除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权诉讼,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

7,合同法案例分析

乙的做法违背了那些法律先是非法经营,赌博违反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司的剩余价值为5万是乙和丙的共同财产,得按比例分配,对甲的起诉法院会支持的,要求乙偿还借款
1.我觉得乙的所作并不违法。 2.法院会判决乙向甲偿还5W元,甲乙之间的纠纷是自然人借贷纠纷,他们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并不因乙先前经营旧洋货亏损以及以后的经营公司倒闭都不能免除和减少这笔债务。
1.乙借钱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合同法》, 赌博行为,如果不是以此为业的话,违反的是《治安 管理处罚法》,如果以此为业,则违反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如果为约定利息,法院可以判决乙偿还甲的5万元,如果当时约定利息的话,还要本金和利息一起偿还。 在偿还顺序上,先执行乙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乙和丙所开公司中属于乙的财产份 额。 理由:根据甲借钱给乙的事实和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一切证明文件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乙欠钱不还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乙的赌博行为要区分具体情况,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故意隐瞒,违反《公司法》。 5万元的债务应该是乙的个人债务

8,民法案例分析

(1)有.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本题未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推定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胡某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本案的王某无力偿还,丁某负连带责任,即代王某偿还.(2)偿还2万.丁某的保证只是对王某第一次的借款合同的4万进行担保,而第2次的借款没有经过丁某的同意,若也要求丁某承担偿还第2次的4万,就加重了丁某的风险与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丁某只需要对其同意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能.若不能的话,王某岂不是作"无本生意"?保证人有追偿的权利,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即替王某偿还债务后), 有向王某请求偿还的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保证人应有权追偿其为王某的利益而承担的责任,王某也有义务偿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支出,即为其偿还胡某的债款.
1,有 但只有偿还王某第一次借4万的责任 因为他是保证人 而王某就第一次借款已还2万 所以还剩2万。所以丁某有偿还这2万的义务。2,2万 见上题3,不能
一、有重大误解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应当视为有效。紧急情况下。

9,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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