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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吗

很遗憾,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不需要补偿。如果返聘合同规定要补偿,则按合同执行。

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吗

2,退休返聘被辞退补偿是什么

一、退休返聘被辞退补偿是什么1、退休返聘被辞退补偿是:(1)退休被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务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如果返聘协议没有约定,那么单位就没有义务支付;(2)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是怎么样的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退休返聘被辞退补偿是什么

3,退休返聘单方解除劳务合同是否可赔偿

退休返聘和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了,不享受劳动法保护,劳务关系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退休返聘单方解除劳务合同是否可赔偿

4,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解除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主要看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签一般没有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待遇降低的提出不续签的,享受经济补偿。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待遇降低为由拒绝续签的才有经济补偿,否则无经济补偿。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衍生问题:怎么续签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退休返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赔偿

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需要按照双方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协议内容进行确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存在争议的,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退休后返聘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少可以要求给予相当于三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返聘,也要受合同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6,解聘已到退休人员如何补偿

你好,秦永建律师:我院对一些超龄聘用人员进行了清理,在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时,双方出现了如下分歧:1、关于解除聘用关系问题,劳方认为医院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不服。但医院认为补发1个月工资也属正常解聘。2、对于多年未签合同书,劳方要求给予劳动者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我们认为,尽管未与劳动者签定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但劳动者已在医院服务多年,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正常解聘后不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且劳动合同法生效时,解聘人员男员工已超过60岁,女员工已超过55岁,应属特殊用工关系,不能给予双倍工资补偿。
1.由于你舅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且在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退休,实际上,公司是不能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不能适用于劳动法。你舅舅属于退休后返聘,应该和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而且不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前提条件是未退休,即未达到60岁)。2.对于2008年前的工龄计算,1995年时,你舅舅是51岁,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到2003或2004年(因不知道你舅舅的具体年龄,退休是计算周岁的),假定你舅舅2004年就应该退休了。从2005年-2011年为止,他都属于退休人员返聘。3.由于新的劳动法实施是从2008年开始的,2008年前的劳动纠纷,适用于旧版劳动法。旧版劳动法并没有规限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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