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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全文

网页链接自己看,合同法四百多条法律条文,发在这里早就超出字数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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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2,合同法受益保73条险金不用于抵债

绝对不可能用于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税法》第4条,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合同法受益保73条险金不用于抵债

3,关于合同法第73条的问题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对代位权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对一般的债权都有效,但是对与是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包过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如继承权,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
请详述您的问题,

关于合同法第73条的问题

4,合同法73条法律依据如何理解

法律解析:最新出台的合同法 合同的解除 的法律依据如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6,请具体解释合同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条文: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保险是否不需抵债

合同法第73条写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保险无关啊
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是否不需抵债????望解答!谢谢!
合同法第73条写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保险无关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8,急求 合同法第73条的法条分析或票据法第13 的法条分析 搜

合同法第73条讲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1、该关系中有三个主体,假设为:A、B、C,a欠b1万块钱(该债权已到期),b欠c2万块钱,c知道b在外面有一万块钱的到期债权未行使,因此,c可以向法院申请代替b行使对a的债权。2、这里面a与b之间的债权,不可以是专属于b自身的权利,一般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笨蛋,自己想去。
东方学院的吧,哈哈
你好!哈哈,经济法~ 同求~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哪个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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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线求答案合同法第73条分析该法律规定

第73条是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从第73条中可知,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方面: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合《司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差不多就是这样啦,希望有讲清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主要有以下几点:1.债权人可以因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对债务人对别人享有的债权进行代位行使,所以就排除了自己本身享有的债权代位行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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