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应当服从多数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什么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主观片面裁判、个人独断专行、徇私枉法,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1)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级别、案件性质、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人民陪审员三人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一人主持。院长或者审判长参加审判时,应当亲自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为一审,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是第二审,或者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由三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的最高法院,以及抗诉、上诉、再审,只能由法官组成。中级人民法院三五人,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五七人。上诉、抗诉和再审根据其法院级别分为上述类别。人民陪审员只能在基层参加第一审。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层审判组织,其组成人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应当服从多数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有两种组织形式,即独源制和合议制。民事诉讼中,除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由专属制度审理外,二审、再审、再审、一审的非简单民事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

7、单一式 合议制是什么结构

即只有法官参与审判的制度,而不是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制度。只能使用合议制即只有法官参加审判,而不是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是合议制-0/参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合议制是集体审理案件的制度。

8、民事诉讼 合议制度是指

法律的主体性:民事诉讼有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庭、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审理案件,合议制度是相对于专属制度而言的,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2.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参与案件的审理;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宣布判决的制度;4.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以通知方式终结的制度。

9、单一 合议制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即只有法官参加审判,而不是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制度,是指只有合议制-0/参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合议制是集体审理案件的制度。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10、 合议制领导体制的优缺点?

合议制的好处是可以集思广益,综合考虑问题;能反映各方的利益和要求;权力受到限制是为了防止个人独断专行。缺点是容易造成行政领导职责不清;容易相互争执或妥协,行动迟缓,指挥不力,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合议制通常适用于需要集思广益,反映各方利益和要求的行政组织。领导体制(LeadershipSystem)是指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组织系统进行决策、指挥、监督等领导活动的特定制度或体系,它使用严格的系统来确保领导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稳定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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