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消防减少和预防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消防。第二条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验收和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变更。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工程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消防设计项目。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的,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设施设置方案。
5、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管理消防,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Law、山东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消防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消防负责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工程和装饰材料的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饰工程消防的安全质量负责,建立安全责任制消防确保装饰工程消防的安全。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 条例》等十...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许可”。2.第二十二条中的“资格”修改为“许可”。二。-1 消防 -2/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重点安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并保证值班人员符合建筑物/构筑物的要求。
3.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产消防设备和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电焊、气焊等有火灾隐患的操作人员和自动化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7、 山东省商店(场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店(店)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2/及其实施细则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外商投资商店、商场和封闭市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消防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察机关是实施店(场)消防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在商店(店)消防的安全管理中,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业主在店(场)经营管理中,必须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做到: (一)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山东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消防 Law、-1消防。第二条消防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责任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所有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9、 山东省专职 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的灭火、应急救援和防火能力,维护公众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团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团队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单位专职消防团队。
专职政府消防队员是指从事灭火、应急救援、防火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在专职政务消防团队并辅以公安消防团队;消防办事员,指公安机关消防事业单位、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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