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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丢失《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事项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2,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专用发票遗失了相对来说会被处罚得重些,一般在500至2000元之间。
一万以下罚款,专用发票停用半年。
到税务局做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到设区的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根据票面金额多少接受处罚,上限大约是一万元。
1、马上向税务局电话挂失,尽快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按税务局要求登报作废。2、尽快和税务局的人搞好关系,丢失发票的处罚不轻,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会有罚款、减量供应或者停止*等处罚。3、对于当事人的处理,是你们公司的内部事情,按你们的管理制度办理就可以了。不过最好是等挂失的事情办理完了再考虑处罚的事情,这样可以综合衡量损失的大小和责任的轻重。
1.到税务局做备案; 2.登报声明作废; 3.接受罚款。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理

无论你是销货方还是购货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办

登报申明作废,拿所刊登的报纸的报头和页面 去所在国税局交罚款并声明作废,然后重开发票。如果有不清楚可以打给国税局问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 1.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会有怎样的处罚

一、丢失、被盗发票的办理 1、概念 丢失、被盗发票是指印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印制或领购的发票由于未按规定保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盗的违规行为。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被盗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发票的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所。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所。 3、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金税失控发票监控数据库,对抵扣联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的办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金税失控发票监控数据库,对抵扣联进行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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