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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填写刑期

当然是“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就是暂时不执行刑罚。等考验期满后就不在执行原刑罚。你只填“拘役六个月”那不是加重犯人刑罚吗?

怎么填写刑期

2,*的一年刑期是多久

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之前羁押期间一日抵一日。有期徒刑和拘役适用 然后就是管制,也是自判决之日起计算,但是之前羁押的日子,一日抵两日。
平年356天,闰年不好意思,你要多关一天咯!
10个月
12个月。

*的一年刑期是多久

3,已经判决执行的刑事案件刑期如何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有起算时间应该是2008年8月5日,去掉减掉的1.5年,实际应该是4年,由于之前羁押了,所有实际执行的期限应该4年减去实际羁押的6个月零10天。故实际应执行3年5个月零21天。截止日期应该是2012年1月27日。

4,刑期是怎么算的

从*判决生效时开始计算,判决生效之前被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 也就是说7月11日判决生效,本来应到下一年7月11日刑满,但由于先前已经被羁押了6个月,所以到次年1月11号刑满.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之日折抵刑期一日。
从被实际羁押之日算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那么之前就已经羁押了9个月了,剩余刑期就是2年3个月,从10年6月算起就是到2012年9月。
次年一月一释放, 一日抵两日的情况是说被判管制的,其它都是一日抵一日的。

5,刑期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应该是说的量刑的方法吧,比如说一个未成年人在街上利用暴力等行为抢了别人500元,在法庭评议期间,法官以及陪审员就要根据他的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他进行量刑,当然此时就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对于上述情况,可能认为他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而且他又是一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可考虑在3年以下,(抢劫罪的量刑有3年以下,3--10年,10--20年)这里是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的即在3年以下,而且基于他是一个未成年人,主要靠管教,故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还可考虑用缓刑. 若他是一个成年人,而且还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用了暴力和胁迫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那么在评议阶段时,评议人员可能就要从这些方面考虑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无视国家法律存在的前提下,还当着的众人的面在大街上实施抢劫,此时的他的情节是较严重的,而且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如果他的悔罪表现较好,法官和陪审员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即在3--10年这一档中利用小于(3+10)/2年的方法来量刑

6,关于刑法中刑期的计算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中,发现犯有新罪的,实行先减后并;发现有漏罪的,实行先并后减.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吸收其他罪刑,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即可. 举例说明一下: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判处有期徒刑8年.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果是发现漏罪,依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该当在15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20年,如果决定执行19年,那么已经执行的10年在19之中,再执行9年有期徒刑.
由法官合并数罪 在各个罪的判刑基础上裁量 但是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 但不是单纯的年数相加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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