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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入厦门户口的条件

大学毕业的,必须是最少本科学历的,如果公司要你的话,可以弄个人才招入,但要几年的时间

2,在厦门如何才能落户厦门的落户条件是什么

1、购买二手房不可以按购房落户政策申办户口,具体建议到本网站查阅“户口户籍”管理中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有详细记载,你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比对。2、如果拟按外来人员办理户口条件申请户口,二手房可以做为“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外来人员落户须知一、办理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二、所需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三、办理程序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局户政处**大厅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四、办理时限市**局户政处**大厅(区**分局户政科)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现在签入厦门户口要什么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发布日期:2015-06-19 一、办理条件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子(女)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4.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二、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2份;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 4.拟落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5.在厦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亲子鉴定 ;(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户籍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分局办证大厅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 *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在思明分局办理落户。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当场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分局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当场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买房落户申办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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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把户口移到厦门需要什么条件

厦门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  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 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  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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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门市落户亲朋家需要什么证件

入户厦门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厦门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4、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父母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 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夫妻投靠落户厦门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夫妻已结婚登记。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厦门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四)收养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2、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分局核准。 二、所需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弃婴未落户除外)。 4、无《收养登记证》的,需提供有关收养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将被收养人的户口从福利院集体户移出,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4、对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分局核准。收养人持*分局批准件及本人的户口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分局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派出所、分局应当场办理;无《收养登记证》由区民政局核实上报的,*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六)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厦门户口可以享受低保、社会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学生E通卡打折、享受厦门的一些优惠待遇、办理旅游年卡等。 以及读书方面的优惠 (如:在厦门就学不用借读费、小学优先进入公办小学(非本地户口只能等小学安排完毕本地户口生源后才能向非本市户口开放)、初中根据电脑派位就读(非本地户口或非蓝印户口只能就读于逸夫中学或民办初中)、高中名校成绩好的,不用交纳借读费(非本市户口进入名校即使分数达到免交扩招费的要求也要交纳扩招费)、进入大学享受厦门各大学校面向厦门招收学生(一般比面向全省低20-50分))
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证明

6,厦门户口迁移条件的问题

外地户口有多种方式转入厦门。  事项名称 外来人员落户  事项类别 服务类  申办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2.有  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申办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  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办理程序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  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市*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区*分局户政科)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当然还有购房入户等多种方式。  如:购房落户  事项名称 购房落户  事项类别 服务类  申办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  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  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  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  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  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  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取得房屋产权证。  申办材料 1.产权证。  2.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3.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4.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5.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办理程序 1.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岛内到市*局户政处  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  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分局(市*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参考资料:厦门市*局资料
关于开展2009年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的通知 厦人〔2009〕103号 各企事业单位、广大毕业生: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办理报到和介绍落户手续,市人事局决定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集中报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09年7月20日至8月21日正常上班时间(每周三上午、周五上午人才交流会期间暂停对外办理,集中受理单位预约报到。) 二、办理地点 市人才服务中心暨市人才市场交流大厅(湖滨东路319号二楼) 三、报到对象 1、我市企事业单位经审核接收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厦门生源待就业非师范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 四、办理程序 1、已落实单位毕业生报到程序: (1)毕业生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2)用人单位人事干部统一收齐毕业生报到材料按规定办理报到和介绍落户手续。 (3)事业单位接收的到单位主管部门、企业接收的到所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其中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集中报到期间可直接在市人事局集中报到窗口办理;非集中报到期间,还须凭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开具介绍信。 (4)需落户的凭经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还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复印件。 拟落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请直接将上述材料备齐送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部办理。 (5)经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2、厦门生源毕业生办理待就业报到程序: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按要求准备材料后直接到指定报到点办理待就业报到手续,并办理信息登记,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其中,入学前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将户口迁入家庭所在地的,同时给予办理介绍落户手续。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已落实单位毕业生: 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的提供集体户口页)原件。 其中入学时未将户籍迁入院校或者户籍已从毕业院校迁回原籍或第三地的,直接持毕业证书、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拟迁移户口的向经办人员说明情况,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办理户籍准迁相关手续。 本人自愿不通过毕业生接收方式迁移户籍的,报到时应附个人声明,今后其户籍迁移自行解决。 2、厦门生源毕业生办理待就业报到: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一吋标准照2张。 其中,需办理落户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还须提供家庭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的提供集体户口页)原件。 六、预约报到服务 集中报到期间将利用周三上午、周五上午专门受理单位预约办理,本年度接收10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提前通过“厦门人事网”账户内“集中报到预约”模块选择时间段预约办理。 七、注意事项 1、请按照通知准备相应证件材料,办理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排队,不高声喧哗和插队推挤。 2、介绍落户手续有效期为半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及时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2009年应届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往届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集中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应及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否则将视为无就业愿望,无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4、集中报到过后,厦门生源毕业生可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办理信息登记手续,领取《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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