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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问题求解答在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义务人向第三人

有证据,就可以但是得具体看是怎么说的。。。一般,失效完成后,义务人向债权人 明确表示承认债务,还得明确表示愿意归还,才算重新承担起了义务。

诉讼时效的问题求解答在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义务人向第三人

2,民事诉讼法中自认与认诺的区别是什么

自认是指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通过诉讼承认或通过调解放弃争议.认诺是指以诉讼请求为对象的认诺.是当事人基于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施的关于民事案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

3,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对债务的承诺叫不叫认诺

你好。很乐意为你效劳。不知道你讲的承诺的内容是什么。一般来讲,此种承诺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债务若已过了诉讼时效,中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任何情形,那就属于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若此时债务人履行债务则是没有问题的。若承诺人承诺的内容是履行合同,则视为承诺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中断。若承诺人承诺的内容仅是对原债务的存在没有疑问,但是没有承诺履行合同,则不能视为承诺人抛弃时效利益。希望此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没看懂什么意思?

4,法律案例求助

这个问题其实牵扯两方面的内容 掌握这关键两点就容易得出结论 一是当事人双方构成邀约与承诺的买卖合同关系 另一个就是违约责任的赔偿事由首先 问你当事人双方当初口头协议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了吗?如果有就按照约定反悔一方支付对方定金或者违约金 如果没有那么反悔方需要支付对方必要劳动支出的赔偿责任 从总体来看 首先 违约这两个人去这家公司的购买行为属于邀约 并且有口头的“要买就打钱,不买就不打”约定 所以应当认定这两人的支付价款行为构成认诺 后来这两人由于个人的原因想撤销购买行为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 认诺的撤销 必须符合要件是收到认诺 的卖房在收到认诺 之后施行工作之前可以撤销。所以 如果对方已经开始为提供工作进行必要劳务行为 买方就不得撤销认诺 如果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以支出必要的劳动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必要损失的赔偿额度,因此 这个案例可以这样总结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 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已经支出的劳务 但是 对方没有权利不返还违约方全部的价款终于解答完毕 希望答案满意 如果满意请选择最佳 打字这么多不容易 谢谢

5,对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表示的认诺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看承诺人是否知悉代理人的身份,如果不知悉,则不发生效力,而如果知悉,则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6,一道法律题求高手解释一下

这里有两个行为需要分析 1、乙要求甲08年10月1日前还款的行为,这里开始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期满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2、到了这天甲没有还,到08年11月1日的时候甲要求延长还款期限一年,虽然本身诉讼时效就已经在10月2号就起算了,但是这个甲承认了对乙有这么一个债务,那么这个承认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诺)就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中断,即从这个时候重新起算,也就是从11月2日起算了。
他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下面复制的一大堆看的我头疼。10月1日因债权人请求发生中断一次,11月1日在中断一次。属于债务人承诺还款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断。从次日起算,所以是11月2日。
他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所以会是11月2号,附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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