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未遂犯的定罪原则有哪些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11 0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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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遂犯的定罪原则有哪些未遂犯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未遂犯罪比照已遂犯罪的处罚标准确定量刑标准,一般情况比已遂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要低。《刑法》对未遂犯罪的量刑原则: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未遂犯:已经有了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完成预备犯:准备去犯罪,有了一些工具,就是没有去实施您好: 1,预备犯,是指制造条件准备犯罪的人,预备犯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是指因客观因素被动停止犯罪的人, 3,中止犯,是指主动停止犯罪的人。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未遂犯处罚法律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体量刑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具体罪名而定,所以说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未遂犯包括对象不能与手段不能
未遂比照既遂处罚,
要看既遂的处罚力度,不能简单地说哪一种处罚较低
4,未遂犯是怎么认定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都是具体危险犯吗
一,不是的,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二,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5,盗窃*、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弹药、爆炸物罪。 四,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有 侵犯进行中被发现制止 强拿硬要财物尚未到手 一般即遂犯多
6,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需要正确认识犯罪未遂形态的地位与作用。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很可能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可能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有一些国家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必减主义。这样,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既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也不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对未遂犯也不是采取必减主义,因此,不得过高估计犯罪未遂的地位与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许多犯罪案件难以区分既遂与未遂,有些案件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没有实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牵强附会地区分既遂与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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