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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司会审打一字

谜底 渖三司 取三,为氵会审 取审合起来是谜底 渖
“三司会审”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相对于:*局,检察院 ,*!

三司会审打一字

2,悬镜司执掌使是什么官职三司会审这个三司又是什么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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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堂会审什么意思

何谓“三堂会审”,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为何称“三法司”会审为“三堂会审”呢?这是因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长官正式办公的处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务家长官都俗称“堂官”。三堂会审时,在刑部大堂设三张案桌,刑部堂官尚书为主审官,坐在面南的桌案后,而大理寺、都察院的长官则分坐在东西相对的两张桌案后,审案过程中均有发言权,最后作出统一的审判结果。

三堂会审什么意思

4,三司会审指哪三司

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三司会审可能指的是案件发还到省一级的重新审核程序(明代最完善), 由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部门联合审理
“三司会审”是明代的说法!“三司”就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三个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三司之中,刑部和大理寺在前代已有,比如唐、宋时期已出现;而都察院则是在明代开始出现的,明太祖朱元璋时改原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始有此说!
刑部、大理寺、督察院

5,请问什么是三司会审

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三个法官一起审
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中国旧制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相对于:*局,检察院 ,*!
东汉称太尉(大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新唐书·百官志》云:“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五代、北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掌管统筹国家财政之事,元丰后废。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贞佑时废。明代以各省之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6,清朝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三司会审是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的。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自然也没有采行三法司会审制度,入关后才沿袭的明制。顺治初年通过这种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大,在程序上一般也分为两部:先由刑部初审,再由三法司复核。顺治十年后,审案范围缩小至死刑案件,但仍分刑部初审与三法司复核两阶段,并且须奏闻皇帝。康熙年间京师死罪案件即采依此方式审理。乾隆以后,京师死罪案件不再分两阶段审理,而由三法司会同审理,并为一阶段完成。但是由于自乾隆以后奏折的使用逐渐公开范围也日渐扩大。某些京师死罪案件,刑部得单独审理专折具奏。嘉庆十三年更于清律第411条(有司决囚第)增订附例,明确规定死罪案件何者应专折具奏。 具体的做法,还有所谓“会小法”与“会大法”之分。一般情况下,由直接负责该案的刑部清吏司长官召集,大理寺的一名寺丞或评事,都察院的一名御史参加会审。由于参加会审的并非各机构的最高长官,因此被称为“会小法”。 “会小法”的处理意见被送往刑部会堂之后再由该部堂召集三法司的长官(可能包括大理寺卿或少卿,以及都察院的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参加高级会审。与“会小法”相对应,这一会审机构被称为“会大法”。当“会大法”与“会小法”作出的判决不一致时,案件将被发还会小法以修改原判决。若两次判决一致,则奏请皇帝签署。若三法司的会审结果与原发生地省级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案件将被发还原审省级机构,由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但这种情况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发生。也有学者指出,会小法与会大法这种清初定下的制度,在执行中逐渐怠惰而荒废了。各省的死刑案件,先由刑部拟出谳语,都察院“会复”参核无异再送大理寺,三法司意见相同即轮流画题(写一题字,即签发之意),刑部即可以三法司名义上奏,因此而真正办事的仍是刑部。”到嘉庆年间,由刑部“办就一稿,送画各处,亦有俟上会议班补画者”的情形已非常普遍了。
司法制度。清制,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1000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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