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0-27 03: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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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多少
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可供参考,望采纳。
2,安徽省产假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法律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条件不予批准再生育
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第十九条是再生育政策: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指什么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各级财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补领;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但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生育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补领生育证。
未婚先孕 生了个女儿 如果补办过结婚证 给女儿上户口会罚多少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是指什么?夫妻女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男方是农业户口的生两个·女儿的,怎么处罚?
6,安徽省计划生育扶持政策
你对照看一下:(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如不清楚可打0551-65120624咨询“女方孩子已落户外婆家”但法律上的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母亲”,外婆只是孩子的抚养人。 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居住在城市(虽然有一方是农村户口)都不能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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