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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2,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的分类

绝对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及其制约

不起诉有三种:1、绝对无罪不起诉 2、证据不足不起诉] 3、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4,非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你问的应该是非诉讼程序的种类吧,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非诉讼法律事务,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 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 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 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非诉讼种类  1、按当事人的情况,可分为单方事务、双方事务和多方事务;  2、按一方当事人之多少,可分为单一事务和共同事务;  3、按是否存在纠纷,可分为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和无纠纷的法律事务;  4、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5、按其内容,可分为给付、确认和变更法律事务;  6、按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内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
非诉讼程序就是ADR程序,跟诉讼程序不一样。主要包括调解,公证,仲裁,除了这3个以外还有其他诉讼外程序。

5,简述不起述的种类及分别适用的情形

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
按照组成成分不同,砂浆可分为水泥砂浆、石灰砂浆和混合砂浆等几种。 砂浆是由胶结材料、细骨料及水组成的混合物。砂浆中常用的胶结材料有水泥、石灰等。细骨料以天然砂使用最多,有时也可以用细的炉渣等代替。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用可于砌筑潮湿环境和强度要求较高的砌体,对基础,一般只用水泥砂浆。石灰砂浆宜用于砌筑干燥环境中以及强度要求不高的砌体,不宜用于潮湿环境的砌体,因为石灰属气硬性材料,在潮湿环境中,石灰膏不但难以硬结,且会出现溶解流散现象。砂浆的拌制一般用砂浆搅拌机,要求搅拌均匀。 对新拌制的砂浆,要求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为了改善砂浆的和易性,便于施工操作,提高砌体灰缝的饱满程度,可在砂浆中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制备混合砂浆和石灰砂浆的石灰膏,应经筛网过滤,并在化灰池中熟化不少于7d,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合后3h和4h内使用完;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合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6,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从字面意思来看,存疑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没符合起诉的条件,不能起诉。拓展资料: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控制当事人的不妥理由:1.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2.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3.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存疑不起诉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一是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二是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资料扩展: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绝对不起诉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构成犯罪;一种是没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再一种是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第一种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二种情形是没有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是违法的,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或14岁以上16岁以下实施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能控制和辩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第三种情形是既不违法又不犯罪,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纯属错拘、错捕的。如某甲被*机关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批捕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行为并非某甲所为,或某甲的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修改后的 15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绝对不起诉的第一、二两种情形的,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对于绝对不起诉的第三种情形,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参考资料:找法网-法律咨询百科
区别为概念不同、起诉条件不同。一、概念不同1、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2、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和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二、适用条件不同1、存疑不起诉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2、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展资料: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一是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二是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机关不诉的案件有三类:一类是绝对不诉;一类是相对不诉,一类是存疑不诉。存疑不诉,主要是指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排除,无法认定,所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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