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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砍手门应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机关立案

2,想问下你们记得五年前的一件案件吗叫长春砍手门的案件有个叫

那你听说的是化名或假名。判决是用直名的。

想问下你们记得五年前的一件案件吗叫长春砍手门的案件有个叫

3,怎么看待砍手门这件事情校园恶霸被人砍死

.,哪怕他再恶再混蛋 但他被人剥夺了生命.吴天昊嘛... 总之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在没有鹏发出精彩绚丽的火花前凋零了 人可以改过两面性,换位思考
太残忍了 这个社会没人性啊···
你好!虽然恶霸很可恨,但是这个不应非司法部门来惩戒,不然惩治他的人和恶霸有什么区别?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4,郝升山死了吗

此案已于2013年2月6日,于长春市中级人民*一审宣判,吴天昊案*判决:郝升山、林忠成死刑;郭守佳无期徒刑;吴和举14年;杜夏鹃11年;张纯洁10年;仁术程8年;郝志鹏5年;申立仁5年;陈永哲5年;彭立 刚5年;张也3年6个月;赵逊3年6个月;李慎龙3年。郝升山 - 搜狗百科长春砍手门事件郝志鹏之父。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10月8日,长春吉林省实验高三学生吴天昊,与长春二实验高中郝志鹏打球时发生冲突,对方的父母带领10余人冲进球场殴打吴天昊,并砍伤了吴天昊的双手。10月9日上午10时许,吴天昊因伤重不治身亡。郝母杜夏娟已被警方抓捕,郝父郝升山自首。长春砍手门事件郝志鹏之父。https://baike.sogou.com/v43768926.htm?fromTitle=%E9%83%9D%E5%8D%87%E5%B1%B1
没有吧
好像没死

5,长春砍手门这件事我们该同情谁为吴天昊不平的就拿出勇气来

以下是跟个人看法,仅供参考:现在事情真相很迷离,其实说到叫人动手这个事情,我说点看法。有时打架什么的叫人来,叫人的人如果只是个普通的人吧,肯定不想把事情搞大,只是想恐吓对方什么的,最后和解。但是谁能想到。场面会失控,对,就是失控。这个不像带兵打仗,所谓斗殴,你叫的人有七。八成你都不认识,更别说听你的号令了,你喊停都停不下来,场面是控制不住的。我想客观来说,可能当时是郝的家长没能控制住场面,再加上吴给人的感觉是人高马大的那种,打人的人一定是下了重手(试想假如吴的体格很瘦弱,结果会是怎样。)应该不是打了半小时,吴不仅是断手了,应该是血肉模糊辨别不出来了,应该是1分钟左右。但一分钟的时间,就是不用刀用拳头,体格再好的人再会保护自己的要害同样也会受很重的伤。再加上打人的人那么多,你想象下那个场面,你如果是吴,当时被追上然后围起来,跑也跑不了,眼前的都是一把把挥舞着砍来的刀还有皮鞋和拳头。不管你生前多么的无敌,那时都会绝望的。
网上说法多,大体认为挨砍那个吴是恶人
大都是畜生,没啥区别
很难抉择啊

6,19岁学生手持菜刀砍门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登陆:法律咨询贴吧“http://tieba.baidu.com/p/4337247758可以找他们法律人士去细问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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