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物上代位的介绍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2,什么叫做物上代位权

楼上讲的应该是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代位权,在性质上有区别。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3,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含义

打个比方,你的车子投了车损,出事,车辆报废了,那么保险公司会按保险合同承担全部赔偿,不过你那堆废铜烂铁就要归保险公司所有了。盗窃案也类似,假如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过了段时间,车辆找回来了,那么车辆也归保险公司所有,你无权拿回。详细的定义,条件还是看课本吧,我懒得打那么多字。
物上代位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4,物上代位权的概述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你好!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5,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是什么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6,物上代位性的简介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第58条所规定的“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一是加害人的过错;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驾车外出,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毁人亡,此时李某尚欠银行人民币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某支行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文章TAG:上代  代位权  介绍  物上代位权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