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1-15 1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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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30天。二审无明确规定,约定俗成第一次开庭前提交,因为未必会开第二次庭。当然,确有需要补充的,征得法官同意也可以继续提交。除了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30天是硬性规定外,其他由法官自行掌控。一般如果当事人拖拖拉拉,断断续续不停的提交补充证据,导致案件迟迟审不玩,最后法官会在某次庭审时明确口头告知双方并记入笔录,限期提交证据,超期不予质证。法官有这个权限
2,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是如何确定的
一般由*指定 普通程序 举证期限为30日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为15日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举证期限请认真阅读最高法《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举证时限,对证据的提供实行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因此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中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新的证据,而且在上诉和再审中,还可以通过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79条)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期限时间是多少天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故对被告举证期限要求较严格,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十五日内完成举证。相反,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的举证期限要求较为宽松,一般有以下原则: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举证期限有何规定
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或者由人民*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 -这个。。。要通俗一点的说法的话,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本来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谁主张那么被主张的一方举证。比如说某民事案件中原告告被告,这时候是原告主张,那么应该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应该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告被告,原告就不用负举证责任,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来负。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案件中,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
5,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5]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有产生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6,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并未规定举证时限,对证据的提供实行的是“随时提出主度义”,因此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中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新的证据,而内且在上诉和再审中,还可以通过提出新证据容来推翻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79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30天限制,除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立案时都立为简易,遇有需要转成普通程序情况时再转,转成普通后不得再转为简易,这也就是为什么*上来都立成简易程序原因了,诉讼效率原则嘛。源于实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两种方式处理: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来确定。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举证期限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定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而确定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度定:“举证版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权,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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