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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追尾事故一般都是 后车全责。判定责任是由交警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建议咨询出事地点所属管辖的交警部门。
肯定是后面追尾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保持一定车距,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刹车不合格等等。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2,高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无效,所以劝你尽早请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就必须出示保险。交警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判决。由于该交通事故属于追尾,案情比较简单,你方一般来说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高速交通事故

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应当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以确定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据此,要求各自保险公司赔偿。
按理说应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的。还有一个疑问,如果按照你的陈述,前车负有主要责任。高速公路上不允许停车,更不可以紧急制动。至于双方协商后的决定,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建议你朋友再去找对方车主协商,说明利害关系,让他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尽量减少损失。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4,高速交通事故

根据描述追尾者是全部责任
追尾负全责
就你所述,先报警。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是在指定的应急车道内正常停车,并按规定在车后设立了警示标志,没有违法行为,追尾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与你车相撞,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

5,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在高速公路发生财产损失轻微的事故,如果无人员伤亡、双方对成因无异议,且车辆具备移动能力,一定要将车辆移动至紧急停车道内停放,可在动车前用自己的手机将原始现场拍两张照片。 2、如果你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大的财产损失事故甚至伤亡事故,一定不要动现场(抢救伤员除外),这时就涉及到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设置警告标志和电话报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移动的,一定要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6,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追尾事故对方全责赔偿有后方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不过高速公路形成速度如果低于60km、h的话可能会追究前面车辆的责任。 http://www.bjshigu.com/shiguchuli/774.html 这里有一个关于高速公路行车导致追尾但有赔偿责任的案例,你可以做下参考。另外提示,高速公路行车要开好自己的车,更好看好别人的车。
山东交通出行网-交通资讯-《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三)》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出处: http://www.sdjtcx.com/xwloptiondispatch.do?actionFlag=view&id=9EQTY2T6G00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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