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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委付的定义

委付: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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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委付的定义

2,国际贸易中什么是委付

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制度,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标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http://www.baoxianlawyer.com.cn/6w5.htm
国际贸易保险委付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2、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

3,委付的概念

英文为Abandonment。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63条。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参见《海商法》第249条。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

4,委付制度的解释

委付制度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制度,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标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5,在保险中委付是什么意思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是物上代位权的特殊形式。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注: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推定全损制度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而根据推定全损制度,保险人要对尚未成就而仅据保险标的遇险情况结合保险习惯进行逻辑分析得出的损失(推定全损)作出赔偿。 推定全损制度偏离赔偿原则是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以及保险企业的特殊需要。在海上保险,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这就使被保险人的航运或贸易投资无法及时补救,导致严重后果。故法律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注:杨仁寿著:《海商法论》,1985年版,第406页。 )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之上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 委付制度由来已久,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此后,为适应航海贸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成为有条件的委付,即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如果保险标的于其后回复被保险人的,则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最后,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而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至15~16世纪,委付已为海上保险所广泛采用。现在,基于航海的特异性及使用保险的海上企业的合理要求,各国法律也普遍确认了委付制度。
应该是委托付款

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所有

是错的。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险人要求委付时,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保险人则在利益或权利移转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资料拓展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判决为有效的,溯自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受其拘束。但是,日本有学者认为,委付应从委付的意思表示送达保险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过,日本学者仍承认委付具有溯及效力。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根据公平原则,不允许只接受保险标的,而不承担其赔偿义务。不允许索赔全损,而不委付保险标的。对于保险委付的性质,有两种学说,一是,被保险人将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是意思表示上的直接效力,而可以请求保险金额,则是法律上所赋予的间接效力。另是,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不过是法律所承认的效力,而保险金请求权的发生是意思表示上本来的效力。从保险委付制度的沿革、宗旨及海商法的规定看,前一学说比较妥当。百度百科_委付
错。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请注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错。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险人要求委付时,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保险人则在利益或权利移转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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