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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高级人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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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北三省的高院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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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在哪

哈尔滨市开发区嵩山路27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在哪

4,哈尔滨火车站到省高院怎么走

公交线路:118路 → 203路,全程约7.8公里 1、从哈尔滨火车站步行约40米,到达铁路街(桥上下桥口处)站 2、乘坐118路,经过6站, 到达亚麻厂站 3、乘坐203路,经过5站, 到达省招标局站 4、步行约260米,到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百度地图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在哪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名  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地  址:嵩山路27号 邮  编:150090 电  话:2392821 注册日期:1/1/1973 行政区号:230106 注册资金:0 (万元) 职工人数:432 经济行业:国家机关

6,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犯罪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没有这个专项司法解释。黑龙江省有一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实施细则》,其中对*罪的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七)*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处罚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   (2)多次*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自家或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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