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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事*罗马规约的最新动态

肯尼亚国民议会投票通过退出《国际刑事*罗马规约》的提案,在正式生效后将成为第一个退出国际刑事*的国家。

国际刑事*罗马规约的最新动态

2,国际*的管辖权范围

国际*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国际*规约》有关国际*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3,国际*确立管辖权的方式

国际*确立管辖权的方式:1自愿管辖,这是指国际*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2.协定管辖,根据《国际*规约》第36条第一项的规定,国际*对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辖权。3.被称为任择条款的《国际*规约》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

国际*确立管辖权的方式

4,国际*规约第38条是否穷尽国际法法律渊源

第三十八条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应该不是吧。

5,国际*的强制管理须满足哪些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指人民*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2、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产、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义务、具有可执行性。3、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合同义务。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现在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都为自身盘生效之日起两年!
国际*依据《国际*规约》和本身的《国际*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一样,国际*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6,中国有没有接受 国际*强制管辖

肯定不会。这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体,司法和执行当然豁免
肯定没有!所谓国际*是西方的政治工具!只敢欺负下小国(例如前南联盟)。
所谓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便有强制管辖权。根据《国际*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国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因此,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虽然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但多数国家在接受强制管辖权时附有各种各样的保留。如有的国家规定只将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国际*管辖;有的国家规定只将与某些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管辖。这些保留削弱了国际*的管辖权。
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只要中国有意向,是可以把问题提交国际*解决的,但是国际*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是保留的,也就是说,国际*对中国没有强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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