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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只适用基层人民*审理的案子,普通程序不局限*;2.审理人员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应组成合议庭;3.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也可根据情况申请延长。

你好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补充侦查了

1、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简易,简单,方便,也就是说,人民*可以比照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比如举证、辩论等程序可以省略一些;2、简易程序往往主要针对被告人自愿认罪、案情不复杂、争议不大等情况适用;3、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补充侦查了,将会由检察院移交人民*进行审判,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二十日审结,超过三年以上刑期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4、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也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补充侦查了

3,怎样区别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由一个法官独任审判,审理期限3个月;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6个月。
区别为: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拓展资料 1、普通程序是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在中国,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2、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4,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两者的联系: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有本质不同。简化审本质上是普通程序,也就是说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举证的简化,就是在庭前证据交换之后,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的事项,直接认定,不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一审和二审都可以简化。简易程序只用于一审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的使用是法定的,而简化审主要使当事人和*一起决定。
1、简易程序,三年以上的公诉案件不适用。 简化审,死刑不适用。2、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天。 简化审审理期限是一个半月。3、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 简化审不限制。

5,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 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6,请问什么是简易程序它跟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问:最近,我有一个朋友被起诉,*告知说要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我这位朋友对法律不懂,他不明白什么叫简易程序,便委托我代他进行诉讼。虽然我对法律了解一些,但还是不是很熟悉,因此希望您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简易程序的情况。答: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1.只有基层人民*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自然不言而喻。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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