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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律上的复代理

事前授权是单方面的,事前同意的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2,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你好!答案是D。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3,关于复代理的问题请给出答案和解释谢谢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既然他并未说什么而且已经接受了茶叶,完全可以认为他已经默认,没有异意。那么,从法理上讲,这个复代理是成立的。

4,什么是本代理什么是复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前文提到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丙完成采购事项。这就是复代理。某丙就是复代理人。

5,复代理的相关问题

1、复代理人和代理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复代理人和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1)选任责任——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第三人作复代理人,代理人应向代理人默示担保该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是具备处理受托事务的基本技能。若因为第三人人品道德败坏或者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损,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典型案例: 问题: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个人在春天3月时再买吧。甲在回城的前一天晚上,丙正好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了丙代乙买10斤茶叶,丙答应了。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面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要求甲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丙各赔偿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解答:答案是a、b、c、d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复代理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乙同意了甲的转委托,所以转委托的行为成立了,甲不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故 a、c、d项所表述的乙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然而丙被抢劫没有过错,抢劫案尚未侦破,故b项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请求权基础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6,在什么情形下可转委托复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俯掸碘赶鄢非碉石冬将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3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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