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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中平等原则案例及分析

平等原则运用比较广泛,在合同主体之间平等就是最基本原则之一。

关于民法中平等原则案例及分析

2,合同法体现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合同法体现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3,试举例说明对合同法原则的理解

律师解答: 逐个为您解答: 公平原则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例如甲乙两人签订合同,甲乙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地位上的悬殊。 公平原则就是签订合同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你给我钱,我给你货,给我多少钱,给你多少货。 诚实信用就是不存在欺骗,童叟无欺。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更简单,所签订的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比如说:某人被强奸,签订一个合同,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说明了具体原则 平等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同法中还有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具体的举例其实生活中很好想象,不再赘述。

试举例说明对合同法原则的理解

4,经济合同平等性的相关事例

答案B 只要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必然会表现出这些特征,所以这些一般特征是共性,也表明它的有效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一、二者概念不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而所谓短暂性经济合同,并没有明确概念,可以理解为有效期较短的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不同。  经济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受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三、主体不同。  经济合同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主体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5,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
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
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6,合同法的案例求助

乙大学不违约。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是要约。“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是要约邀请。要约后面的是合同了
选d.甲与乙之间形成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只有在乙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甲才有权要求乙承担责任.在此案例中,看不出乙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嫌疑. <>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是要约,如果乙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也是要约,是乙针对甲的要约提出的新的要约,甲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还是要约,是在乙要约基础上的补充,如果乙同意合同成立,如果乙不同意,说如果是5月7日去我就不要了,那么就不成立。 因此,有三个要约。虽然三个单独从文字上并不明确合同条件,但是与前面的内容相结合,每次都是明确提出比较完整的合同条件,只要对方接受就成立。并且都是发给相对方的,均符合要约构成的条件

7,合同法 案例分析

合同有效,化工厂违约成立。并不能因为李某在签合同时不熟悉测绘地形,致使签订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当前社会信息流畅,乙方完全可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了解信息。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显失公平,法院不可以判决撤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则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在市场所占优势地位等有利条件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处不是显失公平,合同有效。
口头答案为:不支持研究院请求,因为合同签订时违背国家规定超收,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合同。书面回答时,先表明支持或不支持那方的态度,根据例子提供的信息说明原因,解释其法律依据(如根据某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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