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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规定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规定双倍工资

2,劳动法哪一条规定双倍工资

国家法定节日都是双倍工资啊!平时周末是1.5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哪一条规定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法怎样规定才能支付双倍工资

可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最好是在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报酬,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不能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好象其他没有相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 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与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出的时间公司将要以双倍劳薪支付。 你有权要求支付。
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只能要求支付正常工资

劳动合同法怎样规定才能支付双倍工资

4,双倍工资规定

双倍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你有两项权利: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已经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除非你自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按照《实施条例》的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从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直到它向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这是存在争议的。我的BLOG,有更多劳动保障法律话题^_^ 欢迎访问http://blog.people.com.cn/blog/showblog.jspe?site_id=24035&static=1
2010年没签合同,第一年是双倍工资,第二年就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没有双倍工资了。
不能索赔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是啊,要在这单位继续工作就要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的,单位要给付双倍工资。

6,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定义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合同法》中对双倍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你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样说,你应该可以申请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双倍工资。 至于以离职威胁签订的话如果没有证据很难举证吧,而且签订与否你也有自己的决定权的
1 你已经过了一年时效期了 法律上不受理 但各地情况不一样 我听说过有的地方受理 你可以试一下 但最多给11个月双倍支付 并不是你说的34个月 2 只要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了 比如胸卡 工资条 工作证 人证都可以3 劳动仲裁不需要找律师 自己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就可以了 如果一定要找律师 哪里都可以 不限定地点

7,双倍工资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反对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2]支持意见是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文也持支持意见。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而劳动争议可能发生在用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点,故必须保证劳动合同对用工期间的“全覆盖”(签订合同的协商期除外)。据此,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应当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将“用工之日”限定为“用工第一天”并无充分理由。从合同履行来看,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则该合同项下的用工已经结束,之后的用工是独立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新的用工行为,换言之,第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的次日构成新的“用工之日”。所以,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  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补签的劳动合同在期限上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该免除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此,实践中亦有纷争。有仲裁裁决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合同,但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因此,用人单位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4]也有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且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5]本文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并”字表明,在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双倍工资,还应补签合同,二者并行不悖。因此,不能因用人单位事后补签了合同,就免除其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次,“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6]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而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也就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受到的惩罚。当然,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后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事后补签免除双倍工资法律责任,那些本就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然更倾向于事后补签,而非遵纪守法地及时签约,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悖于双倍工资制度的初衷。  (三)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该合同履行期间,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前段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负担原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据此推论,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可以将该合同作为确定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故新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签订合同,也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有过度解释之嫌。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原用人单位,还是作为接受主体的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系因新用人单位明知原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而实施帮助从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据否定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首先,虽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不可否定和排斥合同制度的基本共性,即制度普遍性。”[7]如合同的相对性。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亦不可能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因此,新用人单位并非该合同主体。换言之,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当然应当负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其次,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就劳动关系而言,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属于首次建立。由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要求将其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是首次建立劳动关系,故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答: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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