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29 0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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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格式合同出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处理
1、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相关法律有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3、相关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况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后果进行判断。你好,如果在购买的预包装食品中发现异物,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责令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3,移动交话费送的手机能退吗
晚上好,根据《手机三包规定》第23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赠品是商家促销的一种形式,其价值已体现在销售的产品中,商家必须把赠品名称、型号等内容写进发票或单据,并依法承担售后服务责任。如果移动规定:赠品无特别注明,均不享受三包。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解决方法:(先协商。如果不行,再按照下面方法)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2、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晚上好!根据《手机三包规定》第23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赠品是商家促销的一种形式,其价值已体现在销售的产品中,商家必须把赠品名称、型号等内容写进发票或单据,并依法承担售后服务责任。如果移动规定:赠品无特别注明,均不享受三包。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解决方法:(先协商。如果不行,再按照下面方法)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2、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个人感觉还是选择n95毕竟现在在智能手机里,塞班系统的娱乐功能是最突出的,因为基于塞班系统的游戏和软件是最多的,比较适合对手机的讲究娱乐的人群(所谓玩手机了撒~),而且它的pda功能也不差,而且格机去掉附属软件后的确还是不错的。多普达适合对智能机有点研究的人吧,入手还是诺基亚比较合适,随爱好了~
4,销售合同涉假可以举报吗
可以举报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合同法的一部分吗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6,12条买房霸王条款亲们你被霸王了吗
霸王条款十一:“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专家点评: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承担的责任。霸王条款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起诉。”专家点评:依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法》第12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条款开发商通过事先固化选项,擅自排除和剥夺了消费者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违背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0条之规定。此类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逾期付款责任、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责任、面积差异处理”等具有多项可选择性条款时,出现的情形较多,开发商往往会在合同中通过印刷体对可选项进行事先选择固化,并对其他消费者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选择的条款用“X”予以固化,违背了《合同法》公平、自由的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霸王条款三:“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专家点评: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霸王条款四:“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专家点评:此条款侵害了业主权利。《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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