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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求助

不能,任何一个公司都是在赚差价,C公司与B公司已经签订合同,此事是C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约定,跟A公司和D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求助

2,关于工程开工的合同纠纷

关键是三分之一作业面是否合格,施工方要求前一工序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不必验收,只要有工程监理方通过即可,也能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工程开工的合同纠纷

3,建筑合同纠纷

非法人代表、非授权人、也不是项目部经理,都不是那不是骗子吗,如果是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你的合同是对负责人有效果的!
负责人签字,加盖工程项目章是有效的(不一定要公司公章)。虽然手续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不过分包的话,要项目经理签字,并且必须盖工程项目部章!

建筑合同纠纷

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首先,这个是属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他们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企业甲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除此之外,如因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还需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丙应该是适格的原告。最后,对于丙的诉讼请求,要看他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如果是依据那个违法分包合同,由于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求乙返还工程转让费,应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鉴于双方都有过错,损失的承担则需看各方的证据优势如何。

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6,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A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公司串通投标,两人已经在私底下商量好投标价格,A建设单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这已经违反了有些规定。
如果这不是考试题目的话,我说几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个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工程领域是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的。从(三)可以直接看出,对工程质量的缺陷,建设单位是有过错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过错,可以参照地方解释的精神。福建省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工期的事情解释里面没有提到,但是参照精神,建设单位也是有过错的。至于总包管理费,到现在我也没有找到非常明确权威的解释,在这个纠纷里面它的概念非常关键。分包企业使用了总包单位的道路还有其他临时设施等,支付总包费用是顺理成章的,关键是收了钱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如果合同约束不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设单位要找出证据,证明总包管理费的费用包含了质量和工期的义务。施工企业提的道理不是胡搅蛮缠,施工企业和分包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也就是合同没有约束到人家,怎么谈得到合同法呢。总之,如果是现实当中的实际案例,很难说结果如何,里面认为的因素很多。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7,求建筑合同纠纷和风险防范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施工合同所依照的是否为有效的法律法规,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等问题,通常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或未能针对性地拟订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的保险、工程款的拨付、合同解除等具体情况的条款。或光是列入《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原则性条规,到时候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陷入于法无据的风险。      (二)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苛刻的条件下,被动地承受着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诸多风险。      (三)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由于业主的资信存在问题,建设资金缺乏或违规工程的大量存在,使后续资金不能到位。      (四)先定价后成交的价格风险。建筑工程的合同标的,往往需要一定的过程才能完成;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的价格有时会发生剧烈波动,合同的固定价、包死价给施工方带来较大的风险。      (五)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风险。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设计和施工图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条件和作业条件的意外变化等,施工工程量的增加,而业主不按时签证或回复联系单,给施工方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      对于以上列举的合同风险,施工企业在现实中可能时时遇及,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应对,特别是《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依据出台后,施工企业要运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防范和规避市场中的合同风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防范和控制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流程,这些程序和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招标信息的跟踪,中标情况的汇总,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履行跟踪、变更、违约、解除、终止等。除了总公司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分公司设立的企业,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增加自己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使合同管理细节有章可循,有案可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和盲目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二)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合同管理体系。   1.大中型施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设立合同管理岗位,应由专人专责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熟悉合同签订和变更程序、索赔程序,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管理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   3.应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最好直接套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特点是规范、全面、严谨、准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采用这个文本,将有利于避免因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或疏忽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但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那些业主和发包方往往不愿采用该文本,常常喜欢自己拟订合同。这时施工方要引起高度重视,对于拟订的每个条款,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仔细加以斟酌,以免无效合同和错漏、歧义的产生,尽量限制业主风险的转嫁,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评审通过之前轻易不打合同保证金,在保证金打之前须由公证处对双方签证能力予以公证,不轻言“受偿权”的轻易放弃等。因为合同中的任一条款都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较大风险和损失。   (三)要从程序和实际上把好合同评审关,并严格评审。要充分研究招标技术文件。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其中很多关于技术性的要约条款,涉及到发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并将成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评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合法性、工程承接的可能性、施工难易的程度、资信状况、风险程度,以及业主或发包方以往的经营业绩与履行能力等,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确定是否参加。   (四)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要实行合同专用章审批和使用分离的规定。   1.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2.指定专人做好登记、用印以及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五)加强履约合同过程中的管理。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持续时间长,标的额度比较大,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干扰事件和市场因素多变、变更、增补合同和施工签证频繁,施工企业要应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6~19条,指导项目部加强签证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好原始凭证。这是减少合同双方纷争和施工企业经济损失的惟一途径,也是合法合理转移合同风险的主要手段,更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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