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我99年1月租赁企业门市合同未到期企业破产了管理人要求解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6 0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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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99年1月租赁企业门市合同未到期企业破产了管理人要求解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你也有权要求赔偿你的损失,但仅限于未到期的租赁费。
2,管理人无权解除哪些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一、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内容 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 按照《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1、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合同解除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相关内容,破产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大家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时,一定要明确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3,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
因为管理人介入的时候,说明该企业到了破产的边缘。而此时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该合同成功可能是皆大欢喜,如果不成功的话,相对合同人就基于该债权没有优先追偿的权利,所有相对合同人要求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担保是很正常的基于自身债权的一种保护。
4,企业破产法第18条怎么解读
企业破产法 第18条怎么解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解除合同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无需制订特别规则。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债务人,对方当事人可以以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可申报的债权;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给予赔偿。但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必须作出处理,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以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才有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对于此种合同有不同的表述,法国称为“有效合同”,德国称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美国称为“待履行合同”。此种合同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合同成立 的时间,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即破产程序开始前;二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未开始履行、双方均已开始履行但是均未履行完毕、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但是未履行完毕同时另一方尚未开始履行这三种情形。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管理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管理人对此类合同及时采取行动,同时也可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预期,维护交易的稳定。 在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于交易安全不利,故法律还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催告权,以保护其利益。即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管理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由于继续履行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风险,破产法应当考虑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保护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对于重整程序开始前成立并已开始履行的双务合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这个条例,是关于企业破产前申请受理合同但是没有履行合同时双方相关权利的说明。是否可以视作解除合同,要看具体的情况与分析。关于破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我们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有什么其他疑问或法律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
5,由用人部门对员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是否有法律效应 问
单位的用人部门是指具体的工作部门,他本身不具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他的决定直接会影响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领导,所以,如果用人部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很可能接下来的就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找到员工直接解除合同,这时,就产生法律效力。
6,破产管理人终止租赁合同要经债权人同意吗
是不需要什么手续的,看你终止合同的原因是法定还是约定的,如是法定的和是约定的话通知到对方即可,如果不是以上几点的话,就要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d该合同纠纷应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7,企业破产后执行中的合同应该怎样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8,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内容之前,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该合同的。2.法定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3.在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9,破产管理人 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企业不破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类人员不与破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其派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管理人一般是受破产清算组织派遣或者说委托才来进行管理的。 当然,如果其本人本身是破产企业的人员,但受破产清算组织指派担任管理人员,那么应当与破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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