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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解释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申请仲裁。
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内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一月一日以后违反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按其约定支付违约金。除非以前约定的是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解释

2,合同法第五组问题1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止或者延长的,而且它的起算是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到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举个例子吧,五年内,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时间一过,他的撤销权就消灭了。这就是不变期间。
一年是除斥期间。5年内没有行使消灭。例:200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2009年12月31日知道的撤销事由,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行使;如2010年12月31日知道的,必须当日行使;如2011年1月1日知道的,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五组问题1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3,合同法 75条 一年 五年

形成权对应的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一般对应的是请求权~这里的一年和五年都是除斥期间,计算方式不同。一年的计算是,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就是说你已经知道了或者应当知道了你的债务人已经侵害到你的权利了,但你知道一年了都没有行使,那么这个撤销权就消灭了。五年的计算是,自该撤销事由发生起计算,债务人一直不知道该行为,然后过了五年都不知道,当然也没有履行,那么该撤销权也归于消灭了。因为此时法律更应该保护新成立的已经稳定了的社会所有权关系~~~~

合同法 75条 一年 五年

4,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怎么办债权人能撤销无偿转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141)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 撤销权属形成权,应遵循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限制。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依据《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d选项正确。

5,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该如何处理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我在犬神寻找网查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在期间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再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而撤销权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题选 d。因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合同法 75条

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很明显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特点: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一年不是诉讼时效,这里的一年也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对了。五年是除斥期。一年是诉讼时效。

7,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
第五十五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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