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招投标 合同无效,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2 06: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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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最好请专业人士鉴定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瑕疵影响合同公平性是不会被认为合同有效的
2,没有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无效
法律分析:看情况。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建设项目未经招标合同就不能生效吗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故排除A、B选项。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故正确答案为C选项。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故可排除D选项。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还是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内容合法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
4,未经招标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工程未经招标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必需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签订的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建设单位自认没招标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还要进行鉴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以上法规: ① 违反招标法规未进行招标的,国家并无“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对招标人列明了处罚措施。 ② 招标人(建设单位)属于有过错方,即招标人或者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有过错方”(违反招标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向合同另一方赔偿损失(即合同规定的价款或报酬)。 ③ 无论建设单位如何狡辩,过错在他,与你方无关。凡是因他错误导致你方的损失,他均应赔偿。你方应指出:如果建设单位继续纠缠于法规以摆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只会使自己更加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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