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处理规定最新工伤-1/全文(2016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治。江西省工伤 Insurance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Insurance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工伤条件有哪些中国的工伤 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工伤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四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4.患有职业病。“工伤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或者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2、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伤与第三方侵权,工伤赔偿和第三方责任赔偿可以兼得吗?从工伤责任的角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工亡津贴。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者责任赔偿的竞合,也集中在上述赔偿费用上。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医疗费用方面的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工伤因第三人原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理解第六十二条的基本意思是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 Insurance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Insurance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的保费,并拖欠。
4、 工伤管理办法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2.工伤员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申请停薪留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每个损坏部件的带薪停工时间不得累计。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遇有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4.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或痊愈仍需治疗的,应当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提出延长带薪停职期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请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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