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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规范化的介绍

量刑规范化是指“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

量刑规范化的介绍

2,量刑标准化是什么

  就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样做可以保证公平和均衡,使量刑透明公开,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廉洁,也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量刑标准化也使律师对量刑的参与程序大大提高,像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只做刑事的律师事务所会变得更加强大。

3,最高人民*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最新的可行性版本是哪一个

你好!只有这一个版本,目前还未出台其他的。各个省可能会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做些细化。请点击参考资料【法规标题】最高人民*关于印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 【发文字号】法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9-13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4,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全文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最高人民*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熊选国说,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各个省都制定了实施细则,不过你要的云南的可能没有上传!

5,为什么要量刑规范化

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量刑程序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人民*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论文:1、“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 2、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3、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4、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 5、量刑规范化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衡平 6、量刑规范化探索7、量刑规范化:刑事司法公正的保障 8、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9、量刑规范化改革——实现量刑公正均衡透明 10、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 书目: 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北大翻译组译:《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高铭暄:《刑法》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定罪量刑指南(第五版)》

6,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意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十三)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点长,耐心看: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1、追诉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相关情节的认定 第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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