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股东,监护人可以代替患有精神病的股东行使权力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2-23 09: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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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可以代替患有精神病的股东行使权力吗
2,精神分裂可以做上市公司股东吗

3,90016精神股东为什么对窝p怨念这么大呢
这么精神股东在贴后面还喜欢换小号自圆其说哦,仔细查看有惊喜
4,请问在法律上精神分裂症患者允许继续成为公司股东吗
这个,自然是可以的,股份持有就跟财产持有一样,是每个自然人都拥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虽有权作为股东,但在董事会合法决议下,无法行使其股东的部分权利是有可能的,这一点并不违法司法鉴定:针对国家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诊断患者是否精神疾病,是否因病致残的鉴定结果。这需要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不面对个人。可以啊,只是他的股东权利可能需要通过他的监护人行使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监护人转让精神病人的股份有什么限制
担任监护人需要有监护能力,年龄方面必须是成年人。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如果大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该指定的,可由人民*裁决。
6,精神病人能否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可以做为公司股东,但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一起行使股东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 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 “两种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 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种人”从事民事、商事行为受到诸多限制。股东作为一种特定 的身份,其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也有严格的限制。“两种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申请设立公司必然涉及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而该行为是“两种人”不得从事的。第二,股东权是股东身份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有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他人不得代为行使。虽然《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该条款并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适用的情形。并且,对于由股东身份派生的诸如,参加股东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也未设定代理制度。第三, A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目的是营利,生产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预见和控制, 而“两种人”并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第四, 《公司法》规定“两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人事调整、分配决策大多由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经济责任承担上,均以股东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又有违法律的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五,“两种人”受主观能力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股东权利难以行使,遭侵权后也难以通过 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第六,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两种人”显然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就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规定,以解决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 机关执法实践中适用法规的难题。 “两种人”继受股东资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继受股东,同样面临本文所谈到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两种 人”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护和责任的公平分担问题。即使试图交由公司自行解决,实践中也 难以落实。 因此笔者建议,对《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作如下修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具有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财产权益,并依法予以转让。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或者法人。所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自然人,可以当作一人公司的股东。公司为法人,也可以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由自然人一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可以参股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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